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精神,近日,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衡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3月16日起执行。
《办法》建立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准确设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条件需符合五个条件之一:一是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或其赡养、抚养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的特殊困难家庭。三是家庭成员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继续治疗,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四是非农村低保和扶贫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五是因其他原因致贫,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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