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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军干所2014年度综合工作自评报告

衡阳县军干所2014年度综合工作自评报告

 

衡阳市军休办、衡阳县民政局:

根据衡阳市军休办、衡阳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工作总结和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所业务工作绩效情况,对照各项计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经认真对照工作各项要求和计分标准,综合工作总分为100,共计我所总评分98分。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方面(15分)

(一)上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和谐军休家园创建活动,将其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成立创建工作专门班子,做到目标任务明确、实施计划具体、保障措施完善。(5分)

(二)军休所有当地编委同意成立的批件,被确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费和军休所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4分)

(三)编制不超编,注重配备热爱军休工作,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人员。(2分)

(四)军休所党组织健全,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三会一课”,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2分)

(五)军休所创建工作有计划和措施、办法。(2分)

二、安置工作方面(10分)

(一)工作人员熟知军休人员安置政策。(2分)

(二)坚持按政策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安置任务,没有出现无故拖延、拒收。(3分)

(三)及时接供,不留后遗症。(2分)

(四)严格按政策收取安置费用,经费使用合理,不增加部队负担,无因收费被投诉的问题发生。(3分)

三、“两个待遇”落实方面(19分)

(一)军休干部能享受到当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发至地、县级的有关文件,发给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3分)

(二)军休干部严格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优待。(1分)

(三)军休干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2分)

(四)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慰问军休干部,今年分别在春节、八一建军节、重阳节对军休干部进行上门入户慰问,对于困难的军休服务对象送去慰问金和物资。(2分)

(五)严格按党中央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军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未出现拖欠或挪用情况。(4分)

(六)严格按当地政策规定落实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军休干部享受与当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对于符合办理特殊门诊的服务对象,我们及时与医保部门给予开通绿色通道(4分)

(七)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休干部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落实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3分)

四、基础设施配套方面(12分)

(一)军休所办公设施完备,配备必要的电脑、互联网及相关操作人员。(3分)

(二)工休人员有相应的学习场所和配套设施。(3分)

(三)军休所服务设施配套,有相应的活动场地、健身设备、文化娱乐设施;图书阅览室藏书,军休所图书室约有图书300余册,并有一定数量的报刊杂志。(4分)

(四)有专门的档案管理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2分)

五、环境优美协调方面(10分)

(一)军休所建筑外观整洁,门栋楼道清洁,垃圾处理符合环卫要求,无侵占绿地,无乱搭乱盖,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等,整体环境达到绿化、美化、净化标准。(5分)

(二)办公场所屋面漏水、墙面渗水、地下管网破损等得到及时维修。(1分)

(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1分)

(四)军休所全体工休人员有良好的环保、卫生习惯和较强的公德意识。(3分)

六、规章制度方面(12分)

(一)制度健全完善。包括岗位责任制、财务制度、学习生活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6分)

(二)制度公开。通过制度上墙或印发等形式,向全体工休人员公开,并接受监督。(3分)

(三)按章办事,服务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运转良好,无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3分)

七、人际关系方面(20分)

(一)军休干部对军休所整体工作满意度98%以上。(6分)

(二)军休干部“退休不褪色”,相互之间关系融洽和谐,积极鼓励军休干部参加到社会活动中去。(2分)

(三)工作人员爱岗敬业,相互之间关系融洽和谐。(2分)

(四)领导班子团结和谐,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创新务实。(2分)

(五)军休所与周边及社区关系融洽和谐。(2分)

(六)文明门栋、文明家庭占70%以上。(2分)

(七)军休所根据自身条件经常开展情趣健康的文体活动,军休干部踊跃参加公益活动,今年我所开展了2次下乡钓鱼活动和中国象棋竞赛活动。(4分)

八、文明单位奖励方面

无。

九、违法违纪处罚方面

(一)单位或个人未发生重大政治及安全事故的;

(二)单位或个人未发生经济案件的;

(三)单位或个人未发生重大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四)单位或个人未违反综合治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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