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随着国家对医改工作的推进,医疗救助政策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整和完善,现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衡阳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提标
(一)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在县外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其剩余自付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30%标准予以救助,农村低保户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其剩余自付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乡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按60%比例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按40%比例救助,转诊到县外就医的按25%比例救助。
(二)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其基本医疗费用剩余自付部分的费用,在乡级医疗服务机构住院的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50%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3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25%的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中患尿毒症、癌症、重症精神病病种的住院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单次救助不超过3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临时医疗救助
(一)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疾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的临时医疗救助。
(二)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及救助标准:
1、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糖尿病并发症、肺结核、甲亢和大型外科手术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贫困边缘人员。
2、患特殊病种和突发事件的人员,临时救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已进行住院救助的,不再进行临时医疗救助。
4、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提供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复印件)、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补偿单(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救助对象信用联社存折复印件等材料,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审核后,由乡镇民政办汇总统一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衡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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