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
第3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⑴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真实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⑶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种资金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⑷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4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6条 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7条 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分管副局长审批制,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重大财务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计财股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财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本局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8条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出纳人员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第9条 账簿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10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11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核查、审核和批报。核查由计财股长负责,审核由局长负责,报批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费用报销都须由经办人签字、财务核查、局长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12条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各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13条 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务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14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是: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计财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15条 支出是指我局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等。
第16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定额管理。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计财人员核查、领导核批的程序。
差旅费 按照衡阳县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会议费 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各股室经局领导批准召开的小型业务性会议,确需就餐的,统一由办公室按工作餐标准接待。
设备、设施购置费。 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大宗物品本着经济实用、先急后缓的原则,年初拟定计划,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后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购买专控商品,事先由计财股统一办理控购手续后,由办公室会同计财股购置。
学习培训费 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报局长同意,方可参加学习。
借款 确因工作需要借款的,当事人必须填写财会专用借款单据,经财务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于10日内还清,并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
第17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计财股牵头,业务股室提出意见,分管业务的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局长会审,重大的事项须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支出要专项审批,单独核算,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第18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19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统一由局计财股落实财产保管员登记、领发、管理,各股室按规定领用并妥善保管。财产保管员负责对固定资产登记,按规定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对于单独使用的设备、器材、工具(如汽车、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一般由使用者个人负责保管;对于多人使用的物品、设备(复印机、照相机等)由使用股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20条 对使用时间已满,或者虽末到使用年限,但已不能使用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提出报废申请,经办公室和计财股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废。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一律交计财股,残值变价收入,由财会入帐。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过失造成的丢失、被盗等损失,应由局办公室和责任人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同时责成当事人以现行市场价格为依据给予一定的赔偿。人员调动时,由个人领用的公有固定资产一律缴回办公室。
第21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计财股为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在股室的配合下,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清查盘点、仓库管理等工作。办公室和计财股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维护等工作。
第22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固定资产如损坏或需更换零件,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修理。预计修理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报分管领导批准。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由计财和使用部门共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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