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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衡阳县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原则和适应范围

    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工作人员出差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 1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2.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舍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得凭据报销餐饮费发票和市内交通费票据。

    二、城市间交通费

    5.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6.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项目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标准(不含出租       小汽车)

正副厅级     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正处厅级     及相当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7.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入一份),可凭票报销。

    (4)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住宿费

   8.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9.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住宿费开支办法如下:

1)住宿费限额标准(元/.天)

未按规定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工作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  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3)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在限额标准内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四星级及以上星级  的高档宾馆。

    (4)出差人员在以上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无  凭据或超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

    10.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  的伙食补助费用。

    1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  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县境内30元,市辖各县50元,省内其他地区80元,省外100元。

    12.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13.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 0小时(含lO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14.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五、市内交通费

    15.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16.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包干标准为:县境内1 0元,市辖各县区域内20元,省内其他区30元,省外40元。

17.出差人员由单位安排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六、县境内差旅费

    18.县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在县境内出差,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19.工作人员在县城红线范围内办事,不按出差对待,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但市内交通费可在限额内凭票报销。      

七、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20.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21.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凭票据实报销培训学习规定的相关费用和不超过两次的往返交通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局内工作人员经组织安排到上级机关跟班学习,可凭票报销不超过两次的往返交通费和跟班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 0元,省外每人每天1 5元。

    22.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参加各种工作队或支援工作,以及经县委、政府批准抽调县直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各类指挥部、临时性领导小组、工作组人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具体标准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l5元标准执行,由原单位报销;单位报销工作补助时,需在各类工作队、指挥部、领导小组、工作组取得实际出勤证明;经各类工作队、指挥部、领导小组、工作组派出抽调人员到外地出差的,凭派出出差证明回单位报销差旅费。同一人员参加上述多项工作,不得重复报销相应补助。任何临时性工作队、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工作组不得另行发放抽调人员差旅费补助。

    八、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23.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票据实报销。

24.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五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25.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驻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26、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调入单位不再结算和报销差旅费。

    九、报销管理

    27.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 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8.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

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区域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9.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

凭证。

30.积极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用支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1.各单位职工年度报销的差旅费,必须在次年3月份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十、监督问责

    32.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33.局计财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l)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差旅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是否向其管理对象、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3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l)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2)虚报冒领差旅费;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5)转嫁差旅费;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35.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3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项按原有规定执行。

37.本办法由县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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