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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一、带薪年休假范围

局系统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带薪年休假时间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发放

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表造册,并附相关资料(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公示资料和应休未休审批材料等),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确认,报县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四、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计算办法

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全部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当年已请事假的天数,应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五、实施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要求

1、局下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股室要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均衡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科学合理的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应避免工作人员年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应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经县人社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30%以内。

2、工作人员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正在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回到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服从单位安排中止休假,假期另作安排

3、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但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为已休假,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无法安排调休的,应由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取消其休假计划,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4、要进一步健全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把年休假管理与日常考勤、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并在年初对休假计划和年终对当年休假情况在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年终考勤、考核由各单位自行操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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