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民发[2014] 15号
衡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组织2013年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县性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我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应参加2013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凡在2013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都应参加2013年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2014年3月中旬至5月30日。
二、年检的程序
各社会组织接此《通知》后,于3月上旬前到县民政局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年检内容认真如实地填写;报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我局根据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各社会组织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相应年检结论。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报送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工作总结。
(4)社会团体登记有分支(代表)机构的,需提供所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书;
(4)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合格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年检的评定标准及等级界定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年检确定为“优秀”
遵纪守法,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信度高,社会形象良好。
(二)社会团体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遵纪守法,开展活动正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变更登记等手续办理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
(三)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违反章程进行活动的;
2、业务活动开展不正常的;
3、违规收费,财务管理混乱的;
4、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内部矛盾突出的;
5、重大事项未报告的;
6、不按期换届的;
7、无固定办公地点1年以上的;
8、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遵纪守法,内部规章制度健全;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规范;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违反章程进行活动的;
2、业务活动不正常的;
3、现有经费低于开办资金的;
4、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的;
6、侵占、私分、挪用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7、违规收取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没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9、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0、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登记的;
11、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五、工作要求
1、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逾期一律定为年检不合格。
2、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要求真实准确全面,书写字迹工整。
3、设有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已登记但未发放证书的,请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详细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
六、年度结论及行政处罚办法
年检结束后,由我局在《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应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
联系地址: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办公楼四楼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6828639 年检联系人:凌满姿 13974787008 高珍花 13723837361 衡阳县社会团体群QQ群号101977934
衡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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