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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阳县慈善总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关于《衡阳县慈善总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熊知贵

20141230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受衡阳县慈善总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现就《衡阳县慈善总会章程》的修改作如下说明,提请各位理事及代表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

原《衡阳县慈善总会章程》是20068月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这个章程为促进我县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善组织的社会作用越来越重要,对慈善组织的要求标准更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县慈善总会在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衡阳、美丽衡阳中的作用,需要对《章程》如加以补充和完善。这次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和《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的相关格式来修订本章程,使章程更加规范。这次章程修改由原来的860条修改为859条,使章程更加简明,用词更加准确。

第二、根据《湖南省募捐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呼吁“明白”慈善、慈善法制化、规范化的新形势,使修改后的章程更加符合党的思想理论要求,更具有指导作用。

二、关于“第一章   总则”的修改

1、根据示范文本第一条的要求,在本会名称后增加了英文名称缩写。

2、第二条增加了“经依法登记”;“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公益性民间社会组织”改为“热心慈善事业和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团体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3、第三条中“采取各种形式”增加为“采取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的表述。

三、关于“第三章  会员”的修改

1、第七条中的“会员团体”改为“单位会员”。第八条增加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需具备的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觉申请加入本会。”

2、原章程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为一条,修订后为第九条主要内容是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关于“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三)项中“秘书长为专职”删去。

以上修订妥否,现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后的正式文本报衡阳县民政局核准,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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