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的新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草案)》2003年7月30日经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婚姻登记条例》,去掉了“管理”二字,从而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登记的特征。
第二、适应《婚姻法》的修改,新《婚姻登记条例》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三、统一了婚姻登记程序。
第四、将结婚登记需由单位出具婚姻善证明改为由本人作出无配偶声明。
第五、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
第六、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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