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办〔2016〕11号
中共衡阳县委办公室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和《衡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和《衡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县委办公室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乡低保进行全面清查整改,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挤干水份,重新核查,重新评定,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按户施保,分类救助,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同时,准确设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建立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实现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
二、基本原则
1.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原则;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3.重新评定、全面清理的原则;
4.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重点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统筹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我县2016年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农村低保保障线由165元/月提高到220元/月,人均月补助水平达到150元;城市低保保障线由33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人均月保障水平达到30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
(二)突出重点清查对象。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基层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3.退役军人、90岁以上老人补贴、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和两女结扎户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4.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5.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6.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险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7.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8.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9.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人员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10.审批时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的(家庭其他成员生活困难的可保留);11.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12.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1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14.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15.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联系核实情况的;16.有双重户口的。
(三)突出重点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我县保障线,重点是保障以下七类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常年困难,无经济来源或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的特困人员或家庭。1.民政部门确定的孤儿,主要指18周岁以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且无其他经济来源。2.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的特殊困难家庭,且无其他经济来源。3.家庭成员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继续治疗,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4.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或其赡养、抚养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能力的。5.非农村低保和扶贫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6.因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7.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低保对象必须严格按户施保,要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并户现象发生。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次清查整改,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程序,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
(一)规范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把好各个关口,确保申请对象准确,受理及时,调查全面,评议公开,并基本核实好申请家庭财产状况。
(二)规范低保申请程序。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如无行为能力,可由村(居)委会代其提出申请。低保申请书由户主签字确认,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各乡镇要组织专人指导申请对象按要求如实规范填写,凡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予以受理。
(三)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1.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可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用于家庭自给消费的,不计入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参照相关人员的支付能力计算。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以视为无履行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2.家庭财产评估。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不予享受低保。全县统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办法,明确收入排查范围,出台行业认定标准,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家庭财产状况具体标准。
(四)规范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真实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意见。入户率应达到100%,并对社会兜底脱贫的家庭予以单独标注。
(五)规范民主评议。低保民主评议由乡镇驻村(居)干部或乡镇领导负责主持,邀请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低保困难户代表以及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与评议,参与评议人数不低于31人,其中群众代表不低于60%。评议前,要组织评议代表进行培训,宣讲低保有关政策,确保评议公开,评议小组成员要在评议结果上签字,并对评议结果负责。
(六)规范公示制度。对清查取消的、新增的以及补差水平变更的低保对象,要全程进行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社区)应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每个行政村(社区)在现办公场所设立本村(社区)城乡低保永久性公示牌,进行分类公示,有条件的乡镇可利用电子显示屏和户外显示屏对低保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姓名、居住地址、享保人口、享保标准等;县民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县有线电视上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加盖县民政局公章的各行政村低保对象相关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低保申请家庭居住地长期公示。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单独公示,做到低保政策、程序、结果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规范动态管理。县民政局每年要牵头组织对低保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一次年检复审,并根据年检复审情况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三种类别分类管理。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符合条件对象,做到动态管理到位,进行及时有序。
(八)规范年检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状况,每年8—9月份,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年检工作由民政局主检,乡镇民政办协检。1.凡属我县的城乡低保户都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全家户口本、低保证、低保金(一卡通)存折原件到所在乡镇民政办进行登记年检,新增的低保户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家庭成员中患大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重度残疾的,提供有关部门发的残疾证;上大学的,提供在读学校注册的学生证或新生录取通知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确保低保户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2.城乡低保户年检时,由县民政局严格审查各种证件,了解询问低保户家庭详细情况,填制年检登记表,乡镇民政办填写低保对象台帐,对低保对象进行信息采集,更新电子台帐,并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抽查入户,核实低保对象所反映的情况。3.年检合格的低保户,由县民政局在新换发的《低保证》上统一加盖带有日期的“年检合格”印章,低保对象在年检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不能按时参加年检的低保户,一律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城乡低保待遇,收回《低保证》。4.对于年老体弱、残疾人出行不便的低保户,由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年检。
(九)规范档案管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要分别建立低保电子、纸质档案数据库,所有档案资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低保情况异动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做到资料真实,有据可查,程序严格。纸质档案报县民政局审核后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存档,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异动时,档案要及时交接。低保对象档案需包含以下内容:
1.“三书”主要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由申请家庭书面陈述申请低保的理由。(2)低保家庭财产声明及申报承诺书,由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并承诺当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履行及时告知义务。(3)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由低保申请家庭承诺授权民政部门向相关部门查询其家庭成员住房、车辆、公积金、社保、银行存款、通讯及水电支出等多方面信息。
2.“三表”主要包括:(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采集及入户调查情况表。包含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财产情况等信息,并由保障对象签字、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乡镇分管领导、乡镇长、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县民政局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签字确认。(2)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包含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信息。(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包含家庭成员信息、村(居)委会初审意见、乡镇审核意见、县民局审批意见。
3.“两记录”主要包括:民主评议记录。包含民主评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评议结果,并由参加人员一一签字确认。公示记录。包含公示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异议情况说明及公示的实地图片信息。
五、实施步骤
此次低保大清查按照先农村后城市步骤实施。其中农村低保清理工作从2016年3月3日起至4月30日止。具体时间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3日到3月10日)。一是动员部署。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相关事宜,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紧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题,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制定方案。每个乡镇都要根据县里的方案制定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具体方案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乡(镇)、村(社区)干部系统学习、宣传低保政策;同时,要制定乡镇党政班子包片、干部包村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措施。三是广泛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宣传清查的意义、方法、享受城乡低保的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等,将活动深入到乡镇、村(社区)及群众家中,引导社会各界从正面了解社会救助工作性质及政策精神;县民政局要统一制作横幅和政策宣传册,并通过县电视台、县党报、手机报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城乡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及公信力。
(二)整改规范阶段(3月11日到4月9日)。
1.入户核查。对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摸清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入户核查由乡镇统一组织,集中力量,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人员对所有在册低保对象进行逐户核查,逐户分类,填写好“三书”:即《 低保申请书》、《家庭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三表”:即《衡阳县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表》、《特殊人员备案表》,并将纸质(盖章)与电子版一同报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乡镇干部入户核查要做到三个“六必知”和四个“100%”。即:掌握城乡低保对象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户籍现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社会关系、病残诊断、看病就医情况;掌握其他困难群众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财产、社会关系、家庭财产、致贫原因、家庭开支、申报情况;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六必知”,即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举报受理情况。做到“四个100%”:即乡镇要做到本辖区的低保户100%入户;对投诉较多的个人、群众反映强烈而未纳入低保的家庭100%入户;低保档案100%查阅;签署核查情况调查表100%。县救助服务中心按照分工,负责挂点单位的业务指导。
2.民主评议。由所在社区(村委会)的民主评议小组对在册低保对象是否继续享受城乡低保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先由调查人员陈述在册低保对象基本情况,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继续享受低保或调整。由各社区(村委会)将评审结果在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3.审核审批。县、乡镇、村(社区)三级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共同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将初审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期为7天,并将通过初审的低保对象材料交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复核、抽查和审批。建立审核审批结果书面送达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或县民政局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家庭,由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签收。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10日至4月19日)。由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城乡低保对象联合认定机构对各乡镇城乡低保清查工作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抽查率不低于30%,对保障差错率在2%以上的村和社区,责令重新进行整改。
(四)审批公示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县民政局对初审通过的城乡低保对象作进一步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予以批准。各乡镇将审批结果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对象由县民政部门按程序发放保障金。
六、工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必先识贫”,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对象是打赢“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攻坚战的前提条件,这次城乡低保大清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常务领导任组长,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领导小组在民政部门设立办公室,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扶贫部门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各部门、各乡镇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讲全局的高度,把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县级领导对所包乡镇的城乡低保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要制定具体方案。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要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神,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不得乱开政策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确定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不得将重残、重病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兜底保障。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要结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原来的“政策保”、“维稳保”、“人情保”等对象,以及脱贫家庭和经济状况好转后,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停止低保。
(三)要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要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认定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县民政部门要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城乡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城乡低保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存入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县扶贫部门要提供现有贫困对象花名册和年度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花名册,将未纳入扶贫开发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开发范围,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和民政部门协调一致。县人社部门要提供贫困对象劳务输出、就业救助、社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县卫计部门要提供医保信息。县残联要进行残疾程度认定,发放残疾等级证书。
(四)要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作为此次城乡低保清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肃纪律,通过查漏补缺,建立规范、动态的城乡低保运行工作长效机制。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由乡镇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入户率要达100%。同时,这次清查整改将作为城乡低保绩效考核、为民办实事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评价体系,将低保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目标管理考核、驻村干部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申请对象评议人、调查人、审核及审批人隐瞒收入及财产、干扰办事人员工作等行为;对清理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享受低保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作假、虚报瞒报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将根据《衡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建立低保信访有奖举报制度,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纠。由县民政局设立低保举报专线,安排专人接听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热线:6789479,6999426。对实名举报者,经查实情况后,对当事人给予100-200元奖励。
衡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制,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职责分工
在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工作阶段,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负主要领导责任,乡镇城乡低保分管领导、乡镇包村干部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民政办主任、乡镇民政专干、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负直接责任;在城乡低保抽查、审批和监督工作阶段,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支部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县民政局分管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的党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调查人负直接责任。
三、追责方式
对城乡低保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城乡低保对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暂停或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对象,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追责内容
(一)对入户调查不实,造成虚报冒领或对象认定不准确,初审把关不严,应保未保、不该保障的对象给予保障问题比较突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1.被抽查的村(社区)有1个村(社区)城乡低保误差率在2%以上,未达到5%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本村(社区)低保全部重新评议;
2.被抽查的村(社区)有3个的村(社区)低保误差率超过5%未达10%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使用处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抽查的村低保全部重新评议。
3.被抽查的村(社区)有3个以上的村(社区)低保误差率超过10%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本乡镇区域低保全部重新评议。
(二)执法职能部门对民政部门已抽查的村(社区)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追究民政部门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责任:
1.全年有1个以上的村(社区)有5例以上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畴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处理;
2.全年有10个以上的村(社区)且每个村(社区)有10例以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畴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3.全年有20个以上的村(社区)且每个村(社区)有20例以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畴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三)对国家公职人员乱开政策口子,乱打招呼,干扰低保调查人调查,影响评议结果,强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办人员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停职检查处理,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处理:
1.城乡低保资金上级专项拨款和预算内安排执行不到位,影响城乡低保对象发放或补助水平达不到省、市考核要求的;
2.民政部门及时报送城乡低保资金用款计划后,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拨付,造成民政部门跨月发放,引起城乡低保对象上访或被上级通报的;
3.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城乡低保资金用于非城乡低保对象发放或非城乡低保工作支出,影响城乡低保对象保障金的发放和工作的。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
1.对群众实名举报而不及时调查核实,或在查处过程中包庇、纵容被举报对象的;
2.对本办法所列的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受理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
1.面向城乡低保对象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就医等社会优惠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追究自来水、电力、广电、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物价上涨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启动不及时或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监督检查不力的,追究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低保对象子女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教育、房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
4.在民政部门开展城乡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中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或履行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履行协助义务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受托金融机构在民政部门的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名册送达及资金拨付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保障金打卡发放至保障对象存折账户的,追究相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责任,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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