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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受刑事追究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落实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开展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2 17:27:21

为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坚决防范和杜绝受刑事追究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而未落实的情况发生,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对衡阳县已受刑事追究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落实党纪政纪处分情况进行专项清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已受刑事追究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是否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是否到位、处分是否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清理,做到应清尽清、不漏一人。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县纪委监察局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王苏龙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长黄明初,县纪委副书记阳武元(常务)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纪委常委杨光辉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专项清理日常工作。成员单位为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三、清理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对象

1.党员。指组织关系在我县内,及省、市驻县单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2.国家公职人员。指全县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清理内容

1. 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中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处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含宣告缓刑> 和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

2. 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中被依法判处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3. 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中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注:不起诉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

这次专项清理工作于4月份启动、7月份结束,集中清理时间为期三个月,具体分为自查自纠、督查核实、落实处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4月10日至4月25日)

1.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清理工作。

    2. 各单位各部门要召开干部职工专题会议,并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职工进行摸底调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如实报告和登记。各单位各部门对干部职工的报告和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3.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摸底登记表(附件)。

    4. 各单位各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摸底登记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15年4月25日之前报送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

(二)督查核实阶段(2015年4月26日至5月25日) 

    由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督查组深入各单位各部门进行督查核实,根据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摸底登记表,督查组将结合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移送的相关材料,核实各单位各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是否全面、是否真实、是否彻底。

(三)落实处理阶段(2015年5月26日至7月10日)

按照“查出一人、清理一人、处理一人”的原则,县纪委监察局将根据清理结果,严格按照专项清理要求,对已受刑事追究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应受党纪政纪处分却未处分、处分不到位、处分不落实的人员,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任务来完成,主要负责人为此次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各单位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安排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组织好专项清理,狠抓工作落实。

二要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各单位各部门要熟练掌握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专项清理,确保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严明纪律、实行问责。专项清理工作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举报电话:0734-6834166,举报邮箱:hyjwxfs@126.com),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经举报查实或在督查核实中发现清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事实真相、漏报、包庇等行为的,县纪委监察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要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各司法机关要将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罚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并及时通报给被追究人的所在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查,启动问责,确保该项工作常态化。

 

附件:

    表一、《衡阳县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受刑事处罚情况摸底登记表.xls

    表二、《衡阳县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受免于刑事处罚情况摸底登记表.xls

表三、《衡阳县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受不起诉案件情况摸底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