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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采矿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6 10:53:13

蒸政办函〔201760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采矿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衡办发201411号《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参与企业集资或收受企业干股的规定》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采矿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县所有国家公职人员。

    二、清理内容

    全县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或配偶,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投资入股采矿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8月中旬)。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违规投资入股采矿企业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衡阳县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采矿企业情况自查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于818日前报各乡镇纪委及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各乡镇纪委及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将情况汇总后,于820日前将《衡阳县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采矿企业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县监察局。

    (二)重点抽查(8下旬)县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处逾期未主动申报登记和顶风违纪采取各种形式继续违规投资入股采矿企业的典型案件。

    (三)整改落实(9月份)对自查、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县监察局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抓好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扎实开展、不走过场,各单位“一把手”是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所涉及的相关人员要密切配合,如实填报。

    (二)严肃纪律。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或重点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顶风违纪者,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监督。县监察局将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734-6817578),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1、衡阳县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采矿企业情况自查登记表.doc

     2、承诺书.doc

     3、违规投资入股采矿企业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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