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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管理对象借车是地地道道的“权力任性”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1 09:45:51

向管理对象借车是地地道道的“权力任性”

 

面对“任务重,车辆少”,为满足“工作需要”,洛阳市畜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梁忆东萌生向企业借车的想法。2009年初,梁忆东打通了某禽业公司法人代表任某的电话,请任某支持一下工作、给局里买辆车用。于是该公司购买了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借给畜牧局。20135月,在一次局党组会上,梁忆东又一次提出向另两家牧业公司借车。之后,两家公司分别购买了一辆现代IX35越野车和大众速腾轿车借给畜牧局用。20151211日,洛阳市纪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畜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梁忆东党内警告处分。(据20163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3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人民大会堂即时掌声雷动,此时掌声即民心。“权力关进笼子”是时代潮流,是仁人志士宏愿,是社会繁荣保证。可权力膨胀、任性乃秉性,非“制度”笼子不能关住。当前,正处在加速打造制度笼子的过程之中,我们的制度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执行制度差距更是明显。于是,权力任性不时发生。笔者认为,向管理对象借车就是地地道道的“权力任性”。

此乃名“借”实“摊”。没有人相信这是真正的“借”车行为,反正笔者不信。纵观彼此利害关系和“借”车过程,其实就是“摊派”。公司需要降低成本、增厚利润,购车外“借”,显然不合逻辑。但这车公司还不得不“借”,因为公司承受不起得罪大权在握“婆婆”之风险。东西当有借有还,及时归还。可是,洛阳市畜牧局向被监管公司“借”专门新购的车一借就是近六年,哪有这样的借法?

此必影响监管。俗话说,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监管者得了被监管者的“好处”,哪里还有严格监管的底气?成为“利益共同体”后,“猫鼠”之间便有了不成文的“约定”:过得去交得差应付得了上面、敷衍得了百姓就行。别看有时候争执起来煞有介事也热闹,不过是做给人看演双簧,终归还是“哥俩好”。也是啊,人家哪能白“朝贡”?你不得还要人家多“支持”?

此属权力任性。如果真是“工作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靠山吃山”,凭借手中权力向管理对象“借”车实乃地地道道的“权力任性”。畜牧局长一个电话可以向当地禽牧业公司“借”到车,人家竟然还购买新车借给他,那些八竿子打不着不归他监管的企业会这样借车给他吗?权力勾兑的本质岂不不言自明?笔者认为,“有权不可任性”当作为从政者的座右铭。(衡阳县委党校  龙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