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职务行为岂能收“好处”
前北京市委副书记吕锡文觉得,金融街集团是在她的一手扶持下发展壮大的,给她提供个住房也是正常的,可以接受。她没想到,权力是党和国家赋予的、人民赋予的。吕锡文为这个企业提供帮助,那是她的职责所在,她的本职工作。那么她获得的好处是落在她个人名下的,那么这就模糊了公与私的概念和界线。(大型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第五集——《把纪律挺在前面》)
腐败官员几乎都从企业、商人或其他管理对象那里拿“好处”,他们几乎都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那就是自己为管理对象提供了帮助,对方能够发展壮大有自己的重要贡献在里面,得些“好处”理所应当!
这所谓的“理所应当”,其实是似是而非,完全是强词夺理、站不住脚。扶持企业谋发展、帮助管理对象求兴旺恰恰是相关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帮助扶持是职务行为,不应以此为借口为个人谋取任何好处。如果不是手握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官员们能提供这些帮助吗?职务行为自有职务报酬,没有再行私自收取“好处”的道理。
送给官员好处者未必只为“谢意”,也许更多是为求得未来的“关照”。有感恩之心也正常,但真正应该感谁的恩领导干部心中要有数,不可飘飘然。要牢记权力来源,记住自己只是受人民委托代为行使权力而非权力所有者。至于给官员好处者目的是否单纯,吕锡文一语道破:“有些事儿它不当事儿,它有可能后头跟着很多挺可怕的事儿。就是你可能不经心一个事儿,后头跟着不定多少利益周转呢。”屁颠屁颠跟在她的网球圈、养生圈、品酒圈混的人如此,送给她“好处”的人难道不也如此吗?只要细思量,其实“围猎”目的昭然。
如果是正常的职务行为,哪有收“好处”的道理?又哪有“好处”可收?如果超出正常职务行为范畴进行“关照”,那就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在这个两难选择题面前,收取“好处”行为还能站得住脚吗?
如果官员职务行为收受“好处”,那么还存在一个收了“好处”之后怎么办的问题。“来而不往”吗?这在古代就定义为“非礼也”,道义上不占优势,良心上恐怕也不好受。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吗?你用什么去报?还不是用手中的权力?这就陷入了以权谋私的“禁区”,为法纪所不容。因此,职务行为乃职责使然,本职工作而已,尽心尽力完全应该,不能收受任何人的“好处”。(衡阳县萧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