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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涉案扣押车辆是典型的权力任性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5 17:08:11

擅自使用涉案扣押车辆是典型的权力任性

 

近期,鄂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原局长朱高文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朱高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涉嫌受贿犯罪。其中,违反廉洁纪律情况包括十八大后继续收受礼金,擅自使用涉案扣押车辆。(据2016-11-22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涉案扣押车辆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包括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扣押,如何进行扣押、移交、保管、处置等等。作为公安机关,岂可凭着手中的执法权力“擅自使用”涉案扣押车辆呢?执法是职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擅自使用”涉案扣押车辆显然越过了红线,违反了纪律,是目无法纪、不能容忍的张狂行为,发生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身上尤其不应该。

严格规定之下,朱高文为什么敢于涉险触碰红线呢?笔者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存在“老大思维”。副市长兼任公安局长,在一个地方无疑是强势实权人物。可是,公器不可私用,强力机关是国家的柱石,只能服务国家和人民。朱高文却被特殊岗位的神秘和光环所迷惑,自恃岗位重要、工作特殊,别人不好管、也没人管,觉得用一下“涉案扣押车辆”根本算不了什么事儿,于是胆大妄为破纪了。

二是“近水楼台思维”。“扣押车辆”反正“闲”在那儿,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公安机关是执行扣押、保管、处置的主体,既然车辆已经被扣押,那就“顺势”使用一段又有何不可?谁人能知?哪个敢说?反正是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能出什么事呢?甚至还认为是“盘活”资源,“闲”物“活”用。

三是“人治思维”。觉得自己是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公安业务方面就是自己说了算,规矩意识严重缺失。遇到被扣押车辆,就像主子遭遇奴仆,想怎么驱使就怎么驱使。“案子”还在自己手里,车主能不看自己脸色、给自己面子?其实,这种思维大大落伍了,人治影子若隐若现,与法治社会要求格格不入。扣押的车辆即便要没收,收益也是归入国库,哪有他人擅自占有和使用的道理?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落实在治国理政具体的实践中。作为执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铁规。请问,哪个法律授权给你可以“使用涉案扣押车辆”了?既然法无授权,岂可“擅自使用”?若自作主张,那就是胆大妄为,那就是权力任性,那就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法治社会,公职人员必须牢记“有权不可任性”的戒条,否则,很容易铸成大错。(衡阳县龙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