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法”是懒政的怪象
以罚代管是表面上、形式上、口号上的依“法”管理,在实质上、内容上、行动上违反和妨碍了依法治教的实施。说穿了,是粗暴破坏法治精神的丑陋做法。(摘自《人民网》)
最近,笔者在网络媒体上看到一则视频,一辆长途运输车在路过检查站时被查出严重超载,本应接受回局教育的司机,在接受该地区执勤人员开具的罚款单,缴纳罚款后悠然上路。这种“以罚代法”的执法方式到底合不合法,暂且不论。交了罚款就可以不处理、不教育,可以不为自己的超载负责,这就等于说超载驾驶权可以像青菜萝卜一样买卖,因为只要交了钱就可以随意超载。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主要就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 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道路交通法的规范实施,治理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违反制度的行为,通过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纠正,让人们认识到违规行为的危害性,从而自觉改正违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对一些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是为了让违反者认识到违反规定的严重性,从而增强自我改正的自觉性。纠正错误、规范行为是最终目的,而处罚仅仅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种手段而已。
现实中,像这样的“以罚代法”的现象还有很多。所谓执法人员和“有关部门”,充当的是一种“订制度,当裁判”的角色,所定制度既要有科学性,又要有实施上的可行性,如果刚性的制度在客观上得到允许,就会产生鼓励个人拿钱来买“法”这样的负作用。执行制度贵在公平、公正,如果只要交钱就能如此,那么违章者就会更加坚定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哪天一旦执法者没有零钱找时,违章者“慷慨”一挥手说,不用找了,请大家抽包烟算了,那么岂不是演化成腐败?交通秩序也会更混乱。
而产生这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部门领导履行责职、行使权力懒政的具体表现。他们总认为执法走流程是个很麻烦的事,人手不够,时间太长。而用以罚代法的方式就简单得多,随便找一个地点,设置一个检查点,对上路车辆统统罚款才能放行,不但每年罚款任务很快就能完成,执行起来也比纠错放行要轻松得多,这就是为什么执法过程中以罚代法屡禁不止的原因。
但是他们却未想过, 这种采用以罚代法的行为不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误解和曲读,不仅不能有效地达到通过执法来改变一些不规范、不文明行为的现象,还有可能让这种行为成为违反法律的保护神,让人们觉得在法律面前可以用钱来做挡箭牌。(衡阳县 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