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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公职人员及窗口工作人员“索拿卡要”问题线索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6 15:26:09

为持续“聚力中心化攻坚年”行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全县130万人民一定给企业当好‘服务员’和给党政干部定‘铁规’”的郑重承诺,切实解决公职人员及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权力“索拿卡要”破坏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廉洁服务、高效服务、优质服务的意识,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公职人员及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权力“索拿卡要”问题线索,现将受理方式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企业(项目)或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上门、信函、电子邮件、纪委书记“直通车”等方式,采取实名方式反映或举报。

(一) 举报电话:12388;咨询电话:07346817578  07346816753

(二) 受理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219号县纪委监委一楼信访大厅或优化营商环境专治办(A702室)

(三) 受理网址:http://hunan.12388.gov.cn/ljjlnew/hengyangshi/hengyangxian/

(四) “码上监督”

 

(五) 纪委书记“直通车”:开通县纪委书记电子邮箱(hyxjwjwhhyshj@163.com),对大家反映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查办、第一时间解决。

二、受理范围

(一)“索”的十种行为

1.在行政审批中向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吃请,索取红包、礼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旅游等活动费用。

2.在金融服务中拖延不办,索要“好处费”“回扣”。

3.在政务服务中打着服务企业的幌子,索要“好处费”“感谢费”“回扣”等。

4.在案件裁决中受贿索贿、枉法裁判,或以“送达费”“服务费”等名义向企业索要财物。

5.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抽成返利,索要好处甚至不给好处不执行、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6.在被监管企业报销费用,向监管执法对象索要吃请,向被监管执法企业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7.利用手中掌握的审批权、审核权、执法权、处罚权等变相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钱物。

8.涉企检查不落实备案制度,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到企业频繁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不给或少给票据,变相索要好处。

9.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罚款标准,违规向企业和办事群众索要不合理费用。

10.诱导群众给企业设阻,利用自身职权抓企业经营中的“漏洞”“把柄”,充当“协调客”,借机向企业索要财物。

(二)“拿”的十种行为

1.在行政审批中与“黑代办”相互勾结,进行有偿代办、插队办理,拿“黑代办”的“好处费”。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方式违规拿到征地拆迁补偿款。

3.在测绘、踏勘、设计、评估、验收等方面,利用职权指定、推荐、暗示中介服务机构,从中拿“好处费”,对其他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故意不采信、不认可、压分数,形成服务被“关系中介”垄断的局面。

4.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转嫁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中介费用或个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从中拿好处。

5.对中介机构监管不力,甚至内外勾结,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从中拿“回扣”,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6.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借物,长期“借而不还”。

7.利用职权强迫企业加入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纸杂志等形式拿好处。

8.利用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以此为名收费拿“回扣”。

9.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向企业打招呼,指定购买其亲友的商品或其他服务,再从亲友手中拿“好处费”。

10.依法对企业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合同不予履行,拿了企业的财物后才履行。

(三)“卡”的十种行为

1.在行政审批中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态度粗暴、故意设卡。

2.在市场准入设置壁垒、政务中心审批事项“明进暗不进”“表态快、落实慢”,人为增加审批环节,拖延审批、多头审批或卡着不批。

3.在供水、电、气、通信等涉企服务过程中故意设卡,拖延不办或擅自提高价格。

4.在涉企检查过程中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延长检查时间,要求整改事项过多过滥,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在管理服务中欺生排外,故意刁难外来投资经商人员、企业和外来车辆等。

6.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政策落实及各类奖补资金拨付中,人为增设环节、故意推脱,不落实涉企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公开、兑现不及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不力。

7.整治企业周边环境不力,对企业报案、诉求置之不理,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阻碍企业发展。

8.不落实“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办事拖拉、工作敷衍塞责,应当立即办理而不办理,应当当场解决而不解决;可以提前办完却故意卡着最后时限办理。

9.工作程序能简不简,让企业和办事群众疲于填表、排队和跑部门、跑股室求签字;能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却要求现场办理;故意刁难企业和办事群众,从中作梗。

10.对投诉过本部门和单位的企业和办事群众,找理由卡着不办,导致企业和办事群众的办理事项迟迟落实不到位;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和办事群众打击报复。

(四)“要”的十种行为

1.在土地要素保障、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滥用职权,久拖不办、压证不发,要求服务对象购买中介服务。

2.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求企业用其指定的施工方、供货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3.在税务服务中要求义务人分摊费用、拉要赞助、捐赠等。

4.故意刁难被检查对象,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或者采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方式包庇袒护违规违法行为,向被检查对象提出不合法不合规要求。

5.违规要求企业缴纳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各种名目费用,超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

6.要求企业和办事群众购买指定机构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在查处各类涉企、涉商违法行为和办理经济案件中违规办案、超期办案,要求企业承担办案经费。

8.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利,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本地人员、购买本地原材料。

9.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变相要求企业和办事群众接受中介服务。

10.利用职务影响找企业办私事、谋私利、要好处。

 

中共衡阳县纪委

衡阳县监委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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