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纪委、县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委局机关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的规定,现就案件统计资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案件报送制度。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统计资料的月报、年报工作,不得迟报、漏报和误报案件统计资料。乡镇纪委书记、县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对本单位案件统计资料报送工作负责,监察室主任为案件统计员,没有配备监察室主任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案件统计工作。委局各室主任对本室和所联系的单位、乡镇办理的案件统计资料报送负总责,各室明确一名案件统计联络员,负责本室自办案件统计资料的报送并对所联系的乡镇、县直单位办理的案件统计资料报送进行指导和督办。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以下简称“案管室”)负责管理全县案件统计工作,按规定汇总并向衡阳市纪委报送。
二、明确报送时间。案管室主任列席县纪委监察局讨论案件的相关会议,及时掌握委局本级立案案件,及时统计录入。乡镇和县直单位办理的案件,要分立案和审结两阶段,分两次即时向案管室报送《立案案件登记表》。未办理立案案件的单位,每月18日前要向案管室零报告。
三、明确报送内容。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报送《立案案件登记表》;给予组织处理的,填报《组织处理登记表》。受党政纪处分,连带组织处理的,在《立案案件登记表》相关栏内要注明(相关样表附后)。
四、确保报送准确。各乡镇、县直单位和委局各室在报送案件资料前,须经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填好《立案案件登记表》,经主管领导、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和填表人签字后,将电子版连同纸质版资料一并报送案管室,根据保密规定,不允许外网发送电子版。
五、加强沟通联系。各乡镇、县直单位要加强与县纪委对口联系室、审理室和案管室沟通联系。案管室办公地点:县委党校院内三省园二楼,联系人:凌亚平,联系电话:0734-2633898、13975480555,县纪委QQ群号:172954654。
中共衡阳县纪委
衡阳县监察局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