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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2〕272号),经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共2915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为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以及《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湘财农〔2021〕51号)文件精神,该笔衔接资金要用于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分配原则如下:

1.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的70%必须用于支持51个脱贫村;

2.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要≧60%;

3.用于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共30个,含脱贫村24个);

4.用于支持衡阳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共61个,含脱贫村2个);

5.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且自发主动建设的项目。

二、资金分配计划

(一)产业发展资金  合计1380万元

1.用于产业发展(农业产业项目)1225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小计1225万元

2.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75万元。

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小计75万元

3.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80万元。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小计80万元

(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合计1535万元

4.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齐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1535万元。

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小计1535万元

三、项目入库要求

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项目入库程序。“县审定”要求:重点围绕项目内容、入库程序、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科学可行等方面进行审定。项目内容不全的项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违法违规的项目、盲目提高标准的项目、搞形象工程的项目等,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拟入库项目资金保障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出具意见,重点包括市场、环保等风险,经济、生态等效益论证,对于技术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问题的,可组织多部门或专家论证。

 

 

 

中共衡阳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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