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林罚决字[2025]第0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1430421********26
法定代表人:邓*胜
单位地址:衡阳县渣江镇文德村汪子塘组
经查明,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在衡阳县渣江镇文德村毛托组修路水泥硬化(占用林地属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逾期未归还)和2024年12月毁坏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合法手续, 2025年4月17日被衡阳县林业局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衡阳县渣江镇文德村毛托组毁坏林地面积共5760平方米(8.64亩)。其中1、4、5、6、8、18、19、20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共385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2、3、7、9、10、11、12、13、14、15、16、17、21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共1903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7号毁坏林地小班(331平方米)表土已剥离,原植被已毁坏,已改变林地原貌,且水泥硬化,现状为农场道路,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其余毁坏林地小班(5429平方米)表土已破坏,原植被已毁坏,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现已复绿。各小班面积详见小班表。经衡阳县公益林管理站比对核实,所有毁坏林地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
证明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邓*胜及有关知情人询问笔录
证明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邓*胜及有关知情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面积、地类等
证据五:衡阳县公益林管理站证明
证明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森林类别
证据六: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证据七: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林地范围和期限
证据八: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当地村组土地租赁关系存在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你单位修路水泥硬化占用林地属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逾期未归还;2024年12月毁坏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未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你单位临时占用林地逾期未归还又毁坏林地。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三条裁量权基准规定:按照本基准第四部分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处罚。《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裁量权基准第1款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四条处罚幅度,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你单位占用修路水泥硬化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以前,2024年12月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以后。毁坏商品林地面积共8.64亩,地类有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5号)第四部分第二条和第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裁量权基准第1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衡阳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5号)第四部分第二条和第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裁量权基准第1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104279元。其中处非法改变用途331平方米商品林地(按25元/㎡ )的罚款计8275元;处非法改变用途3857平方米商品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按乔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10元/㎡的标准2倍的罚款计77140元;处非法改变用途1572平方米商品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按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6元/㎡的标准2倍的罚款计1886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5年5月9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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