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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冬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5]第011

被处罚人姓名:*冬性别    出生日期   1958.10.9   

身份证号码   43042119********50  

工作单位              现住址衡阳县三湖镇甘泉村高坪组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25日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衡阳县三湖镇甘泉村高坪组自家屋后山下)野外用火(焚烧杂草和垃圾)引发山火烧毁林地。2025年4月16日,被衡阳县林业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冬在衡阳县三湖镇甘泉村高坪组野外用火烧毁林地面积为1.31公顷(19.65亩)。其中1号小班烧毁林地面积为1.24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2号小班烧毁林地面积为0.07公顷,地类为竹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

证明*冬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冬及有关知情人询问笔录

证明*冬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冬及有关知情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冬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烧毁林地面积、地类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你野外用火是在森林防火期内和森林防火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你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裁量权基准3款规定: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发山火造成了损失。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本案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裁量权基准3款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冬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裁量权基准第3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2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559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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