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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5〕021

 

被处罚单位名称: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3430421********98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衡阳县板市乡同兴村刘老屋组

经查明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5月在衡阳县板市乡同兴村陈家冲组水泥硬化搭建厂房占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合法手续, 2025年5月13日被衡阳县林业局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在衡阳县板市乡同兴村陈家冲组占用林地面积共3229平方米(4.84亩)。其中1号小班占用林地面积811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2号小班占用林地面积2418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所有占用小班林地表土已剥离,原植被已完全毁坏,已改变林地原貌,已水泥硬化搭建厂房,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经衡阳县公益林管理站比对核实,所占用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

证明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国及有关知情人询问笔录 

证明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及有关知情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地类等

证据五:衡阳县公益林管理站证明

证明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森林类别

证据六: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证据七: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与当地村组土地租赁关系存在

证据八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批准书复印件等

证明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用地已乡镇政府许可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单位水泥硬化搭建厂房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现已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中一般情形档次具体情形为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4亩以上6亩以下的……;从轻裁量阶次具体处罚标准为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湖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84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

本案法定情节:从轻处罚。

本案酌定情节:初次违法且积极主动配合;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无主观故意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中一般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衡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中一般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非法改变用途3229平方米(4.84亩)商品林地,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按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6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5.5元/㎡的标准0.6倍的罚款计119150.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5630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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