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林罚决字[2023]第04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91430421********48
法定代表人: 谭*曹
单位地址: 衡阳县**镇新桥村味香组
经查明,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于2021年5月因在衡阳县西渡镇新桥村红旗组和卫星组整地毁坏林地,该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合法手续, 2023年8月17日被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在衡阳县西渡镇新桥村毁坏林地面积为1885平方米(2.83亩),即1号小班毁坏林地面积为1885平方米(已复绿) ,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原林地表土已完全剥离,原植被已完全毁坏,已改变林地原貌,但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经衡阳县公益林管理站比对,该小班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
证明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谭*曹、谭*清、李*任询问笔录(3份)
证明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谭*曹、谭*清、李*任身份证复印件(3份)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毁坏林地的面积、地类等
证据五:永久性用地转让补偿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用地权属
证据六:衡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等
证明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的建设项目已到相关部门备案等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投资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你单位整地致使林地受到毁坏,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整地已造成林地被毁坏。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规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公益林面积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你单位毁坏林地面积1885平方米(2.83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林地类别为公益林地。
本案法定情节:从轻处罚。
本案酌定情节: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已复绿)。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以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衡阳县**民俗文化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非法毁坏1885平方米(2.83亩)公益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按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6元/㎡的标准1倍的罚款计1131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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