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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3]第 009

 

被处罚单位名称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421********0E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衡阳县演陂镇五一村后头湾组

经查明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4月因在衡阳县演陂镇五一村后头湾组占用林地开办养猪场,衡阳县2022年森林督查第二批疑似违法图斑574号范围内所占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致使林地受到毁坏,2023年3月3日被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予以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为469平方米(0.7亩),即1号小班占用林地面积469平方米(0.7亩) ,地类为乔木林地。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林地属商品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欧**、肖**询问笔录(3份) 

证明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欧**、肖**身份证复印件(3份)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类型

证据五:林权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证明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相关村组山地租赁协议关系存在

证据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明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单位开办养猪场衡阳县2022年森林督查第二批疑似违法图斑574号范围内所占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你单位逾期未归还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你单位占用林地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以前,将依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衡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非法改变用途469平方米(0.7亩)商品林地(按10元/㎡ )的罚款计469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3 427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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