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林罚决字[2023]第007号
被处罚人姓名 麻**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430421********167X
工作单位 现住址衡阳县集兵镇石狮坳村书房组
经查明,麻**于2023年1月9日因请人在集兵镇水印村邹湾组赵排山上砍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1、砍伐林木现场范围总面积为5亩,共涉及1个小班;2、砍伐林地为有林地,主要树种为湿地松;3、砍伐林木蓄积材积:砍伐林木65株,总蓄积为14.019立方米,总材积为8.41立方米,其中砍伐湿地松64株,蓄积13.95立方米,材积8.37立方米;柳杉1株,蓄积0.069立方米,材积0.04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麻**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麻**、麻**、邹**询问笔录
证明 麻**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麻**、麻**、邹**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 麻**滥伐林木的面积、树种、蓄积、材积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麻**在林地上砍伐林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麻**砍伐林木的行为属滥伐林木。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二部分第一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规定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麻**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4.019立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滥伐林木价值2354.8元4倍的罚款计9419.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3 年3月 30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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