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林罚决字[2023]第 00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421********1L
法定代表人谭**
单位地址衡阳县西渡镇振兴村夏老屋组
经查明,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因在衡阳县西渡镇振兴村夏老屋组占用林地开办养鸭场,2020年1月20日在衡阳县林业局办理了《关于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笼养蛋鸭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蒸林审字﹝2020﹞01号),现占用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归还林地,2023年2月16日被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为3687平方米(5.53亩),即 1号小班占用林地面积3687平方米(5.5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林地属商品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谭**、冯**、冯**询问笔录(3份)
证明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谭**、冯**、冯**身份证复印件(3份)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类型
证据五: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明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相关村组山地租赁协议关系存在
证据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明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你单位现占用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归还林地。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你单位逾期未归还林地。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你单位占用林地的面积5.53亩。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你单位占用林地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以前,将依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2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非法改变用途3687平方米(5.53亩)商品林地(按20元/㎡ )的罚款计737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3年 4 月 24 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