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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邹**擅自野外用火案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2]第0002

被处罚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1977.7.28   

身份证号码   43042119770728****

工作单位              现住址衡阳县西渡镇高强兴苑C栋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4月4日在衡阳县曲兰镇曲兰村东落寨扫墓祭祖引发森林火灾,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过火面积1.96公顷,地类为有林地,主要树种为杉木。2022年4月14日,衡阳县森林公安局将衡阳县曲兰镇曲兰村“4.4”失火案中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由移送衡阳县林业局(案件移送书:蒸森公移字﹝2022﹞第0002号)。我局对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作林业行政案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衡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书(蒸森公移字﹝2022﹞第0002号) 

证明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衡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材料(33页)

证明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过程及过火面积、各林地地类面积和树种等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的询问笔录

证明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现在是森林防火期内。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你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裁量权基准3款规定: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并造成损失。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本案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裁量权基准3款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裁量权基准第3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22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2422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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