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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2]第 003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1985年8月12日 

身份证号码  43042119850812****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衡阳县界牌镇象山村花江湾组

经查明,*于2020年3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衡阳县界牌镇象山村花江湾组占用林地开办吉祥养鸡场,致使林地受到毁坏。2022年3月8日被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予以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该养鸡场占用林地面积为144平方米(0.22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不备林业生产条件,林地属商品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朱**询问笔录(2份) 

证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朱**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类型

证据五租地合同复印件

证明*与相关村组山地租赁协议关系存在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你现已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受到毁坏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林地毁坏于2020年7月1日之前,根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非法改变用途144平方米(0.22亩)商品林地(按10元/㎡ )的罚款计14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257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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