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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2]第007

 

被处罚单位名称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421732843****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衡阳县演陂镇泰华村栗树塘组与瓦屋组交界处

经查明,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衡阳县演陂镇泰华村瓦屋组占用林地建设堆料仓库,致使林地受到毁坏。根据衡阳县2021年森林督查疑似违法图斑415号,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7日对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毁坏林地面积775㎡(1.16亩),已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地属国家级公益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对刘*、陈**、陈**的询问笔录(3份) 

证明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陈**、陈**身份证复印件(4份)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类型

证据五: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土地权属等

证据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占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受到毁坏。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3款规定: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1.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 20元以下罚款;面积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 25元以下罚款;面积3.5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毁坏公益林地面积1.16亩。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林地毁坏于2020年7月1日之前,根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规定,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本机关认为衡阳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3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毁坏775㎡(1.16亩)公益林地(按15元/㎡ )的罚款计1162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246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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