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林罚决字[2021]第0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487P
法定代表人吴**
单位地址 衡阳县界牌镇界牌街
经查明,2021年11月8日, 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3274公顷(其中省级公益林3.1119公顷),该案涉案林地面积超出林业行政执法范畴,涉嫌刑事犯罪,我局将此案移送衡阳县公安局。2021年11月26日,衡阳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当事人无主观犯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此案退回我局。我局将对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对吴**、黄**、宋**、刘**、王**、万**询问笔录(6份)
证明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吴**、黄**、宋**、刘**、王**、万**身份证复印件(6份)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类型
证据五:土地征用协议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与相关村组山地征地协议关系存在
证据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证据七: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4份)
证明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缴纳植被恢复费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情况
证据八: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证明衡阳县公安局对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不予刑事立案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第二部分“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已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该公司案发后及时采取了复绿措施,种植了草皮、油茶等植被,整改成效明显,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衡阳县**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毁坏83274㎡(8.3274公顷)灌木林地(按6元/㎡)的罚款计49964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1 年1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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