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林罚决字[2021]第0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T817
法定代表人凌**
单位地址衡阳县渣江镇群星村
经查明,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衡阳县渣江镇群星村安义塘组占用林地,致使林地受到毁坏,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你公司占用林地总面积为3304.4平方米(4.96亩)。其中1号小班1612.6平方米(2.42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林地属商品林地;2号小班1691.8平方米(2.54亩),地类为临时占用(形成的其它无立木林地),林地属国家级公益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证明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凌**、凌**、凌**询问笔录(3份)
证明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凌**、凌**、凌**身份证复印件(3份)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类型
证据五:土地租赁及取土合同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与群星村安义塘组山地租赁关系存在
证据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明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现已改变林地用途。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2018年《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3款规定: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在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2018年《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4款规: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合计面积5亩以下的,按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区毁坏的林地包含有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合计面积在5亩以下。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毁坏的林地在2020年7月以前,面积、地类与裁量权基准相符。
综上,本机关认为衡阳县**环保砖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018年《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毁坏3304.4㎡(4.96亩)林地(含公益林地1691.8平方米按20元/㎡ )的罚款计6608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1 年4月 30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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