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林罚决字[2021]第013号
被处罚人姓名 黄**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1. 8.30
身份证号码****2119610830****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衡阳县樟木乡里仁村王公托组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3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尹**砍伐了樟木乡里仁村王公托组16株林木并以2600元的价格出售,于2021年4月6日被衡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予以立案调查。你的行为已致林木受到毁坏,经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采伐树种为樟树(人工种植),采伐的蓄积为11.90m³,材积5.95 m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黄**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二:对黄**、尹**、李**的询问笔录(3份)
证明黄**滥伐林木违法行为过程
证据三:黄**、尹**、李**身份证复印件(3份)
证明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衡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书
证明黄**滥伐林木树种、蓄积、材积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黄**未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16株。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黄**滥伐林木16株。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二)裁量权基准2、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黄**滥伐林木16株蓄积为11.90m³(材积5.95 m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黄**滥伐林木数量与《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二)裁量权基准相符。
综上,本机关认为黄**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二)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600元)4倍的罚款104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渡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4300155056405250025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21年5月10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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