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生态立县”战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加快推进生态林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封山育林,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不断提高林分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努力构建牢固的生态体系,实行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双增长,为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基础。
二、封山育林原则
按照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封、管、造多措并举,加快森林植被恢复和繁衍,提高森林质量。
三、封山育林范围
除竹林地和经济林地外,对全县范围内的其它所有林地实行封山育林。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封山育林决议,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通告。
四、封山育林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到2025年12月31日止,全面实行封山育林10年。
五、封山育林责任主体
封山育林实行属地管理。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封山育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封山育林的具体实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六、封山育林要求
在封山育林区域,实行严格管护,按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做好森林资源培育、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保护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各项工作。封山期内,在封山育林区域只能从事造林、抚育、管护、开设防火线、开展病虫害防治等与封山育林有关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山育林区域从事以下行为或活动:
(一)除中幼林抚育和林农少量自用,或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并经管理部门现场验收的林地清理外的林木采伐;
(二)采集、采挖、开荒、采石、挖沙、取土及其它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地的活动;
(三)狩猎、网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四)吸烟、烤火、野炊、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及未经有权批准机关许可的爆破、勘查和施工等行为;
(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六)破坏封山育林管理的其他行为。
七、财政投入
县政府决定将封山育林区域除已列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外的乔木林等林地纳入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全县有林业用地面积202.8万亩,其中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94.32万亩,商品林面积108.48万亩。商品林地中除竹林地(15.5万亩)和经济林地(11.7万亩)外的乔木林等林地81.28万亩纳入县级生态公益林。除以下几种县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类型外的林地面积44.88万亩,从2016年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1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偿,并随林地类型变化和县财力形势好转予以调整。
1、县级生态公益林内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地,面积2.5万亩;
2、县级生态公益林内无林地、宜林地和灌木林地,面积12.6万亩;
3、县级生态公益林内未成林造林地,面积3.2万亩;
4、县级生态公益林内幼林地(国外松≦10年,杉木、马尾松和阔叶树≦15年,桉树等速生树种≦5年,其它树种按照技术规定),面积18.1万亩。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封山育林责任。加强全县封山育林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封山育林领导小组。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封山育林工作机构,明确封育区域、时间、地点、责任人,切实做好辖区内封山育林实施工作。
(二)广泛宣传,增强全民封山育林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张贴封山育林通告、书写宣传标语、召开动员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封山育林的宣传工作,形成共识,使封山育林成为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在确定的封育区域划界定标,在主要路口树立标牌,注明四至和有关要求。
(三)强化管护,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县级林业、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封山育林的要求,制定规划,划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必需占用的林地,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林木和楠竹采伐审批及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村级护林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衡阳县村级护林员管理办法》的要求,管护好森林资源。
(四)严格执法,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要组织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木材检查等执法人员,开展林业专项治理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经营加工、乱占林地、非法采挖野生植物、非法偷运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封山育林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大投入,强化封山育林设施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封山育林任务目标,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封山育林投入,加快各类设施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对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县级生态公益林地进行补偿,并实行动态管理,随林地类型变化和县财力形势好转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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