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衡阳县林业局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一、单位公章确定专人管理。
二、凡所有文件、批复、报表、信函等,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一律经局长审阅同意后,方可加盖。
三、严禁空白信签加盖公章。
四、局长外出期间,因工作急需盖章时,要电话请示,并作好记录。
五、盖章时,需由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直接加盖。
六、加盖公章必须认真做好登记。
七、严禁将公章交由他人带出,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必须经局长批准,并履行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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