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工程造林苗木管理,规范我县苗木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保障工程造林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湖南省造林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工程造林苗木(包括补植苗木)的生产、经营、调度、使用、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衡阳县林业局种苗站(以下简称种苗站)是具体承担全县苗木生产、经营、调度的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章 苗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对工程造林的苗木,采取计划生产、基地培育、定向供应、按需采购的原则。苗木用种由种苗站按《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组织供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用种。
第五条 林木育苗由县林业局确定基地育苗。育苗单位要严格按照育苗技术规程及林木种苗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并建立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要突出以质为先的原则,根据种苗站的要求科学控制苗木产量。
第六条 所有工程造林的苗木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和检疫,造林前,由种苗站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对苗木进行检查验收,分级记载苗木数量,并填发苗木质量合格证书,发放苗木标签,切实做到不是合格苗木不上山。
第三章 苗木供应管理
第七条 对工程造林苗木的供应实行乡镇定量包干制度。根据县林业局林调队验收工程造林整地面积及补植补造面积分树种核定各乡镇供应总量,由乡镇林业站包干负责。
工程造林苗木供应数量,按照规划设计的密度,第一年供应100%;第二年依照造林成活率供应,总量不超过20%,由各乡镇林业站根据小班造林成活率进行调剂安排。
超出苗木供应总量外的苗木费用由各造林单位自筹资金,交县林业局财务股(以下简称财务股),由县林业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八条 大苗造林及调度由县林业局组织专门班子,营林、财务、种苗林调各部门要实行分工负责,实行“一班一人”、“一圃一人”的现场监管办法,防止苗木浪费和质量不实。
第九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林业工程面积损失,需异地重造和补植补造的苗木由营林股、种苗站派人现场核实,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核实数量供苗。
第十条 油茶苗木生产、供应必须严格执行省林业厅规定的“四定三清楚”政策,“四定”即: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三清楚”即:品系清楚、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苗木供应由县林业局统一安排调度。未列入油茶产业重点项目示范县之前,苗木费用由各造林单位自筹,交财务股,凭交款收据到种苗站办理油茶苗木调拨手续。列入工程项目后,造林苗木由林业局按设计密度进行供苗,苗木费用从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中解决。油茶造林单位严禁跨县区调苗和自行调苗造林,否则,一律不纳入工程项目,不享受工程造林补助。
第四章 苗木调度管理
第十一条 育苗单位苗木供给数量、价格由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育苗单位中标后,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所有造林苗木的供应必须由种苗站开具苗木调拨通知单后方可调苗,各育苗单位未取得苗木调拨单而私自发放苗木或未按苗木调拨通知单规定发苗的,县林业局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造林苗木供应审批制。由林调队、营林股根据各乡镇验收结果填写造林用苗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再由种苗站开具苗木调拨通知单,乡镇林业站凭调拨通知单到指定育苗单位调运苗木。
第十四条 调苗单位调拨苗木时,必须凭苗木调拨通知单和有效证明到育苗单位领取苗木,填写好领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领条上签字及加盖公章。苗木调拨通知单和调苗单位调拨苗木的领条作为苗木结算凭证。
第十五条 育苗单位出苗时,必须接到调苗单位的通知后方可起苗,对育苗户未按规定时间起苗的,调苗单位可以拒绝领取苗木。
第十六条 育苗单位发放苗木时,必须按同一标准对苗木进行包装打捆,用苗单位领取苗木时,要按总捆数5%的比例随机抽样进行点数和验质,县林业局组织人员对苗木数量和质量进行抽查和跟踪调查,实行追溯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造林苗木的调度、分发及技术指导工作,要具体负责落实到山头地块,实行造林跟踪服务管理。乡镇林业站要及时分发好苗木,并建立苗木分发台帐,苗木调度结束后,各乡镇林业站要将加盖公章的苗木分发台帐报县林业局种苗站备案,苗木分发台帐纳入县局对乡镇林业站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育苗单位必须按质按量发放苗木,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发放病虫害苗木,不得在出苗前喷施植物生长剂,一经发现,县林业局除不予结帐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
第十九条 工程造林苗木必须凭林业主管部门的苗木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和种苗标签方可调拨使用,凡不具备“两证一签”的苗木不准进行工程造林。县林业局在造林验收时,要组织营林、财务、森保、林调种苗等各职能部门对造林苗木进行质量检查,查验苗木的来源及手续,发现造林单位违规购苗的,一律不予验收,并不予列入工程造林范畴。
第二十条 凡是县林业局无偿性供应的苗木,各乡镇林业站应按照林调队验收结果分发苗木,不得将所调苗木进行倒卖和销售,苗木分发台帐要与造林实际相符,如因苗木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等造成工程造林验收不合格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种苗站要严格把握苗木质量核验标准,对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造成苗木质量不实、分级不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种苗站对全县苗木的调运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种苗管理人员要加强行业监管。对林业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全县工程造林种苗严重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调苗单位与育苗单位弄虚作假、虚领苗木,一经发现,要追究双方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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