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衡阳县林业局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一、局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地点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交接班时间为当天的8点半。

二、局组织9个值班小组,每组4人,其中带班领导1人,为党组成员,值班人员3人,为公安分局民警1人、股室负责人2人。值班内容为局机关森林防火值班和节假日安全保卫。值班责任的主体为当日值班人员,带班领导负领导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同时,要保持值班室内的整洁卫生。

   三、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应根据报警内容,核实起火地点、火势大小、当地组织扑救情况,按有关程序及时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并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意见,及时调度森林扑火预备队员,以便有效处置。需调度局机关人员现场扑救森林火灾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对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每次处罚300元,二次以上作待岗处理。

四、值班人员接火警后,应将火情及时报告县委办、政府办、县委信息办、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防火办主任及包乡县级领导,通知森林防火指挥流程图责任单位及时组织扑救。并根据火势情况和有关规定由局值班领导请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将火警报告县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联系电话:95585),和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联系电话:95518)以便与公司联系理陪事宜。

需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规定为:

1)发生在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发生时间超过3个小时且火势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及村民住宅的森林火灾;

5)卫星监测的火场。

    五、值班员负责当天火灾发生情况的电话记录,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及时准确地传达值班领导、上级领导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有关指示意见。

六、值班员因特殊原因离开值班岗位时,须报经值班领导同意后由他人代岗并办好交接班手续方可离岗。值班员必须保持值班电话畅通。

七、因工作失职,擅自离岗和空岗延误扑火时机,要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