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如有违规,一切后果由司机和用车人负责,并负责处罚油料费200元/次。公务用车坚持“下级让上级,一般让特殊,后报让先报,缓事让急事,主人让客人”的原则。
二、实行归口管理,分别使用。局里所有车辆(检查站和森林公安车辆除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车辆加油和维护等支出。省厅新配的警车归森林公安管理使用,其所有费用开支(油料费、维修费、保险费、洗车费等)由森林公安负责;森林公安要安排专职司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湘DC0189”、“湘D5GA89”、“湘D5EA99”、“湘D1185警”车必须由局办公室统一调派,乘车人先一天申报,填写《衡阳县林业局工作用车派车单》,由办公室根据用车原则统一调度,并实行工作用车登记。“湘D5EA99”车原则上优先执法大队使用。
三、降低车辆费用支出。车辆用油实行油卡和行车里程挂钩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主卡由办公室主任管理,分卡分别由各司机管理。司机每次工作用车结束后,要在《衡阳县林业局工作用车登记表》上填写行车里程。汽车保养和维修先由司机向办公室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核定,报请局长同意后,方可进厂。除正常保养外,凡需更换旧件必须分别造具零件名称和带回旧件实物,否则,不予报帐。行车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才能继续行车的,经报告同意可以就近修理,由乘车人、司机签字,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报销。每次油卡充值时,办公室负责登记行车里程,财务股逐车建立油料和维修费用台帐。
四、严禁随意租车。因重要工作确需租车,须填写《衡阳县林业局工作用车租车单》,经用车股室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同意后,报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执行。
五、规范车辆保险。局机关所有车辆保险要在县财政统一招标的定点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湘DC0189”、“湘D5GA89”、“湘D5EA99”、“湘D1185警”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六、司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除指派用车外,司机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休息时间或节假日,因公事必须用车的,应做到随叫随到,不得找借口推诿。要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故障行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七、禁止私自代驾。局机关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如果交由他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损坏、丢失等一切后果由车辆使用单位和专职驾驶员全部负责。工作结束后,局机关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局机关院内,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负责全额赔偿。节假日,专职驾驶员将车辆钥匙交局办公室管理,如需用车,须事先报局长同意,由用车单位负责人到办公室值班人员登记领取钥匙出车。
八、司机要严守交规。司机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司机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车辆违规违章行为处理,驾驶证扣分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处罚经费由驾驶员全部负担。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丢失,停发该车辆专职驾驶员的年度安全奖。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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