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林业站、场圃公司,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县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维护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县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之前,我县集体林权流转不规范,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有的甚至引发林权纠纷、毁林和群体性事件,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有利于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有利于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稳定,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后,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是落实处置权,实现兴林富民的客观需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让农民获取资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森林资源。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生产要素向林区流动,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交易秩序
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全县的森林资源流转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四个不予流转”:即未初始确权的不予流转、权属有争议的不予流转、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不予流转、公益林未经批准的不予流转。对于已经获得补偿的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在国家未出台流转办法之前,暂不得流转。
三、严格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基本程序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程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林权权利人提出流转申请(统一式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受理—林权权利人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省或者省委托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开交易—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全省统一格式)—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森林资源流转程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林权权利人提出流转申请(统一式样)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受理—林权权利人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流转的审核、批准—公开交易—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全省统一格式)—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个人森林资源流转程序:林权权利人提出流转申请(统一式样)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受理—签订流转合同(全省统一格式)—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四、建立森林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衡阳县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流转业务,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和信息服务。各乡镇林业站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公开交易。
农户自留山、承包经营的山林等个人所有的山林流转,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公开交易以及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但必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五、全面清理整顿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2007年7月1日以前即《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施行以前所进行的森林资源流转,各乡镇要进行登记汇总,报县林业局产权管理服务中心。
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之间即《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施行以来至衡阳县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成立期间所进行的森林资源流转,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是违反《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交易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该撤消的要予以撤消,该完善的要进一步完善。对2007年7月1日以后已流转的森林资源,各乡镇林业站要督促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所签订的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不完善的,应重新进行规范;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要重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流转协议(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撤消协议(合同),重新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和公开交易。未重新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未重新进行规范的,未重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一律视为无效流转。
2012年10月1日以后即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挂牌运作以来流转的森林资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依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的规定从严处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在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未依法、依规、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一律视为无效流转。
六、强化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措施
根据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未进入县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流转的,其流转行为一律无效。县林业局对未到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流转登记手续的,将一律不予安排林业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坚决杜绝林业产权私下交易行为。
七、严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纪律
县纪检监察部门、县林业局对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实行监督。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林业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怂恿他人或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操纵市场、串通他人进行恶意竞争。对违反林业产权交易规则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林业产权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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