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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搞好2013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08]20号)、《衡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31号)及《衡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延长期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管理责任追究办示》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放标准
(一)县级自查验收认定的不合格面积,停发退耕还林钱粮补助。
(二)2002-2005年到期面积,按每亩105元的标准发放。每亩20元的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挂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根据管护情况上报方案,由乡镇林业站、财政所、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再报县减负办备案,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再根据审核同意的方案拨付。
(三)未到期退耕地造林合格面积按每亩230元的标准发放。
二、发放程序
(一)县林业局会同乡镇将自查验收的到期合格面积分解到持有“一卡通”的农户,未到期的合格面积分解到农户或大户,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造具退耕还林补助花名册,并经乡、镇、村、林业站、财政所签具意见,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将审定的汇总表抄送县农发行和县信用联社。
(二)乡镇财政所凭县财政局审核的花名册,将核定的退耕还林面积和补助等相关数据录入乡镇财政信息化网络的微机中。
(三)县财政局审核各乡镇录入的数据,导入至县信用联社,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信用联社退耕还林专户。
(四)县信用联社根据县财政局导入的数据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信用社,退耕农户凭有效证件到乡镇信用社领取钱粮补助。
三、发放要求
(一)坚持先审核后发放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严格审核,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面积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信用社负责钱粮补助发放。
(二)要抓紧时间。在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各地必须确保发放渠道畅通。
(三)要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克扣、截留、抵扣、挪用、冒领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坚决杜绝乡、村干部和集体代领的现象出现。
(四)认真分解面积。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各村组、乡镇必须据实分解到原土地经营权人,否则将按蒸纪发[2013]17号文件严格追责。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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