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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衡阳县林业局
关于开展2013年度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木竹经营和加工行为,加强木竹经营加工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2013年度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工作,根据省林业厅湘林政[2014]1号文件《关于开展2013年度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换证时间
    全县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换证时间2014年3月1日至4月25日。
    二、年审换证程序
各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交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报告、检尺员证、自查报审表(见附件1)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本,主动到县林业局林政股申请年检(林政股设县林业局办公楼4楼, 联系电话13786499188)。林政股将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林业规费缴纳情况、木竹原材料购销情况、木竹产品销售和运输证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年检手续。年审期间,林政股将对有关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年审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林业站必须及时将年审政策及要求通知到各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结合年审换证,开展木竹经营加工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
   (二)2013年度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工作以省厅统一样式的台帐资料为依据。对于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不按规定使用统一样式台帐的木竹经营加工单位,一律不予年审。
   (三)在年审换证同时,县林业局将对全县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木材市场、活立木苗圃、造纸厂、木片厂、储木场、人造板厂、竹制品加工厂等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年中将不定期进行复查。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违法经营、加工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经营、加工无证木材的或未按批准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林业站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的年审工作,做好辖区内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各经营、加工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全省统一建立木竹经营加工管理台帐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建立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购销基本情况台帐。严格按木竹经营、加工类型分项逐一登记、更新、汇总和归档。
   (五)各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年审的,其经营、加工许可证视为自动作废,逾期不再接受申请;根据湘林政[2014]1号文件要求,未规范填写2013年度木竹经营加工自查报审表的,责成该单位和个人改正后再年检,否则不予年检;未按规定要求经营、加工的,视其情节作出限期整改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加工资格;特别是从事活立木移植的单位和个人,其证本经营、加工范围事项未注明活立木移植的,不予年检;对未通过年检年审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务中心林政窗口将不再办理木材运输证。
   (六)2014年度,县林业局将对辖区内各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重点是木竹原材料购销的台帐管理情况、木竹产品销售和运输证办理情况、合法购入及林业规费缴纳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林政股将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整改,并缴纳相应规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加工资格。
   (七)凡新办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身份证及复印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和合同、银行验资报告、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检尺员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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