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征求《衡阳县村级护林员和森林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和《衡阳县野外火源管理处置办法》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国有林场: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建立村级护林员和森林扑火队伍,严格野外火源管理,现将《衡阳县村级护林员和森林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衡阳县野外管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函发给你们,请你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5日前将信息反馈到县防火办。
衡阳县村级护林员和森林扑火队伍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加强我县村级护林员和森林扑火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村级护林员和森林扑火队伍在保护森林和森林防火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护林员是指领取县财政补助的负责所在行政村森林资源管护、护林防火工作人员;森林扑火队员县级组建的以扑救森林火灾为主的专业人员和乡镇组建的以扑救森林火灾为主的半专业人员。
第二章 村级专职护林员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必须建立完善的护林员队伍。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应当配备护林员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均须建立相应的护林组织。
第四条 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村(含国有林场公顷)设立专职或兼职村级护林员1名。全县共需聘用村级护林员931人。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聘请的护林员数量原则上参照每个区域1个和一个区域每5000亩1个的配备标准,具体由其自行制订。
第五条 村级护林员的聘任条件及原则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5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本村男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复退军人优先聘用(现任村干部不能聘用)。
(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林业站考察,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报县防火办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级护林员签订聘任合同,在特别防火期间实行专职护林。村级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聘任名单、合同等材料报县防火办存档。
第六条 村级护林员工作由乡镇负责统一安排,接受市林业部门检查和指导,当地林业站、村委会负责监管。
(一)建立村级护林员培训制度,县防火办负责指导乡镇对村级专职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护林防火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二)乡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措施,充分调动村级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乡镇建立村级专职护林员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总结、布置护林工作;
(四)应当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装备。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由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但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县防火办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村级护林员的职责
(一)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等知识的宣传,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及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在县防火办和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三)负责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并做好巡山记录,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当地林业站或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协助管护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报告;
(五)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护林联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和其它林业违法案件。
第八条 村级护林员的考核
(一)实行村级专职护林员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每个村级护林员每天应保证不少于3小时的巡山护林工作,每日一记,每月一报。建立详细的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村级护林员工资直接挂钩,并作为奖励、处罚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村级护林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并优先续聘;
(三)对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的村级专职护林员,应当依据聘任合同的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是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二是对乱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者;三是对责任区内森林火灾隐患不采取消除措施且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损失的或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损失的;四是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者。
(四)对村级护林员的考核由县防火办牵头,组织乡镇和相关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五)县防火办、各乡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村级护林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护林员的工资待遇
(一)护林员工资标准管护林地面积计算。一类重点林区村(林地面积5000亩以上,含国有林场工区)护林员工资基数每月200元,二类重点林区村(林地面积3000亩至5000亩)护林员工资基数每月180元,一般林区村(林地面积1000亩至3000亩)护林员工资基数每月150元,非林区村(林地面积1000亩以下)护林员工资基数每月100元。具体发放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村级护林员年度考核优秀、合格者,全额发放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20%工资。扣发的工资于奖励优秀村级护林员。
(二)村级护林员工资由县防火办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到乡镇,再由乡镇直接发放到村级护林员;
(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工资待遇由经营单位和个人参照执行,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条 村级护林员工资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章 森林扑火队伍组建与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加强森林扑火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计划、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建扑火队伍和实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扑火队伍组建的规模与标准
(一)县级组建60人的县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队员年龄45周岁以下,由三块组成。一是从国有林场在职职工中选拔30人;二是从县林业局机关二级机构中选拔10人;三是从需要安置的当年退伍军人中选拔20人。由县民政局提高退伍军人名单,县防火办根据“积极引导,本人自愿”的原则进行选聘。
(二)重点林区乡镇组建一支50人的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伍,非重点林区乡镇组建一支20人的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伍。
第十四条 森林扑火专业(半专业)队员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森林防火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初中文化以上,身体健康,服从指挥,团结同志;
(二)乡镇森林扑火半专业队员年龄45周岁以下,以所在地的青壮年男性为主,结合相对固定的男性基层民兵、企业员工、森林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三)党员、退伍军人优先聘用,县级森林扑火专业队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县级森林扑火队伍设大队长和指导员各一名,中队队长和副队长各3名,大队长由县林业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指导员由县防火办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兼任。乡镇森林扑火半专业队设森林扑火队队长1名,副队长1至2名。
第十五条 县防火办负责对县级扑火专业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县级森扑火林专业队员在特别防火期集中到县森林防火营房,实行统一食宿,规范化管理,专职扑火、防火,做到“平战结合,扑防结合,以扑为主”。乡镇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伍在特别防火期进入临战状态,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待命。结合县人武部应急连建设,加强对扑火队伍的培训、演练。
第十六条 森林扑火队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及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县防火办、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在特别防火期,县级森林扑火专业队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准无故外出;
(二)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安全知识和扑火技能培训与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
(三)扑救森林火灾命令下达后,森林扑火队伍应立即出动,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原则,有效控制火情。
(四)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扑救森林火灾坚持以本乡镇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伍为主、外乡镇支援为辅的原则,做到“村自为战、乡自为战、片区联防”,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调动县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支援扑救。
(六)支援救灾的森林扑火队伍在接到支援命令后,应立即集结待命或赶赴指定火场报到,一切行动听从扑火现场指挥部的安排和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七)火场明火扑灭后,森林扑火队伍经扑火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撤离前应将火场交给指挥部指定的单位和人员,由其继续清理余火和监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八)没有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森林扑火队伍要协助县防火办或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宣传、巡山护林和野外火源管理等,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要切实解决县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人员工资、装备费用、扑火经费及办公条件,必须配足基本扑火工具。
第十八条 县级森林扑火专业队员工资:从国有林场中选拔人员按1万元/人.年;从林业局机关二级机构中选拔人员按0.5万元/人.年;从现役退伍军人中选拔人员按1万元/人.年。必须为专业扑火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乡镇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伍人员工资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县级专业扑火队员工资,按实际组建人数,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全额拨付到县防火办,由县防火办统一支付。
第二十条 森林扑火队员考核
(一)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森林扑火队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并优先续聘;
(二)对县级森林扑火专业队员,由县林业局和县防火办每年实行考核,凡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或工作不力等,依据聘任合同的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村级专职护林员的推进和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伍组建工作,并尽快制订完善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护林防火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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