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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蒸政通〔20148

 

根据气象预测,近段时间气温回升,以晴朗天气为主,加之清明节即将来临,农事生产、祭祖活动增加,森林火险等级急剧升高。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325日至425日为森林禁火期。

二、森林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荒草、烧田坎、焚烧农作物秸杆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禁火期间,禁止携带烟花爆竹、钱纸线香等一切火种进入林区,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劝导工作人员检查。

四、倡导文明祭祖、鲜花祭祖、植树祭祖。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六、所有村组干部和村级护林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森林防火巡逻巡查,对重点部位、重点山头、重点坟山要明确专人看守,天晴时必须每天鸣锣、鸣哨警示村民禁止野外用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67892486781119)。

九、从速、从严查处违规野外用火和各类失火、纵火毁林犯罪行为。凡违规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14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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