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会议精神和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反腐倡廉监督力度,建设高效清廉机关。
二、局党组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局长和党组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认真制定和执行体现“两公开一监督”的议事规则、办事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增加透明度,增强监督力,取信于民。单位财务实行民主理财,每半年公布收支情况。
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县委 “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严格执行权力运行公开制度和制度廉价性评估工作;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强化责任追究。
五、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意识,把反腐倡廉理论和有关政策作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每季度安排一次以上专题学习讨论,每年召开一次班子成员述廉会。
六、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勤政为民、廉洁从政的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作出表率。领导干部要教育并切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落实为“八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作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八、带头履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远离黄、赌、毒并与之作坚决斗争。在单位做文明领导、文明干部,在社会做文明公民,在家庭做文明成员。
九、充分发挥监督员的党内监督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公仆意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十、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定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如违反本制度的,将按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