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2、实行上班考勤制度。对局机关工作人员每日的考勤,局级领导由监察室负责,其他工作人员由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考勤登记要按月汇总,交监察室备案。办公室、人事股和监察室对各股室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局,对无故迟到早退的予以批评,对缺勤旷工的进行处罚。
3、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严禁出现“四岗”现象,即:脱岗(上班时间人不知去向)、虚岗(岗位形同虚设,在岗人员一问三不知,什么事都办不成)、串岗(上班时间到其他股室串门、闲聊)、私岗(上班时间做私活,耽误工作)。
4、严格执行公出请示制度。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开会、办事、下乡、出差、业务学习等要按程序报告。局党组成员和正、副主任科员外出时应向局长报告,并由监察室登记备案,每月底监察室将上述人员外出情况造表登记存档并报局长;机关各股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要同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局长;一般干部外出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外出,上述人员外出均由各股室造表登记,各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每月报局长审核。下乡(出差)要填写《衡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下乡(出差)申报表》,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
5、严格执行私出请销假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写好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各单位负责人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由主管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上;单位负责人以上干部请假由局长审批。所有请假,必须由请假人写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的顺序逐级审批。产假、婚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报经局长同意后执行。
6、统一规范年休假。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各股室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要事先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7、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因公外出报告制度。遵守上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因事、因病及因公出差要按程序履行有关手续,事(病)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审批后,送办公室备案。不履行有关手续、未获批准、局里组织开会缺勤或未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又长期缺岗视为旷工。
8、将考勤情况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8次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一天,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一年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正当理由旷工5天的,给予通报批评;无故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9、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不回单位上班的人员,局里如实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局党组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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