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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一、接待原则

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搞好公务接待。

2、所有公务接待(除森林公安外)统一归口局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客人,由主要领导和分管业务的领导陪同;联系一般性工作的客人,由分管业务的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陪同。客人在10人以内,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客人在10人以上,陪同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4、公务接待原则上不签单,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和主要陪同人员两人签字,此外,任何人签单一律不负责结账报销。

5、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6、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7、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接待程序

1、局公务接待,首先由业务对口股室负责人到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经各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办公室按接待标准和地点搞好接待工作并结账。

3、公务接待开支按局财务制度规定审批报账。

三、接待标准

1、就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安排酒;除早餐外,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局机关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1)公务招待,早餐每人不超过20元,中、晚餐,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2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26元。(2)工作餐,早餐每人不超过10元,中、晚餐原则上每人每餐15元。(3)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接待或在局机关食堂外接待,要由主要接待领导报告局长批准后再执行。

2、住宿

凡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部()级干部安排小套间,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处级干部安排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科级及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或三人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住宿费除来客可负担标准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办公室结算局里列支。

3、会议

    会议承办按《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除县委、县政府承办的会议外,局里承办的会议一律不安排食宿,确需安排就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费50元,其它费用10元(早餐每人不超过15元,中、晚餐在局机关食堂就餐的每人每餐20元,在外就餐的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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