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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

 

为保证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机关工作程序,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创建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机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的监管检查、考核评价和查纠问责。

第二条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规范权力运行包括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况和落实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情况,既对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  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际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二、监管检查

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由纪检组牵头,监察室、法制、人事、办公室参与。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群众监督员监督和纪委监察室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六条  在林业执法和许可对象中设立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的基本条件是:法人代表或公民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加工、生产,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愿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和认真履行监督员职责。产生的方法先个人自愿申请报名,然后组织审查确定。对不履行职责和不服从管理和安排的及时进行调整。社会监督员在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及时收集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每半年、向全局进行通报。

第七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和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实行行政管理权动态管理制度。对局机关具有的行政权力建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

    ()健全行政公开制度。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工作职责及各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载明承办岗位内控监督环节时限相对人权力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并在单位办公场所公示行政管理职责变化时应及时对运行流程图进行变更同时明确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监督办法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上公示。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集体决策制度。依法按照上级明确的职能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则,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因过错造成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的,其责任人(包括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予以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规定在给予行政赔偿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处理纠正将社会投诉率和满意率作为评估部门工作效能的依据。

    ()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依照局党组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效率效果进行效能评估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三、考核评价

第九条  成立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人事股长、法制股长、办公室主任为小组成员,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监察室,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考核评价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是否严格遵守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按照法定的裁量标准和尺度行权;是否遵守办事时限,行权过程是否突出便民高效;行权过程是否全程公开透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除外),有关事项是否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社会评价与机关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社会评价采用向社会监督员发放满意测评表、定期收集意见箱里的意见、对股室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局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机关考评,主要对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落实制度情况及工作效能进行综合考评。

四、查纠问责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负责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和申诉,负责调查核实回复,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事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严格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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