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规范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
2、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维护社会公德。
3、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不越权执法。
4、遵守“五公开”,即: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物品;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6、办理案件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7、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
8、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林业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及证件管理制度
1、林业行政执法证是林业行政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法定凭证,对新上岗的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发证,确保持证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
2、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是为了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纠正违法行为。
3、林业行政执法持证人员的条件:熟练林业政策法规,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品质好的国家正式职工。
4、林业行政执法证要执行审验制度。审验前,持证人需对本人的执法工作作出书面总结,所在单位对持证人员的执法情况作出签定。县局对本人作出是否“合格”的审验结论,审验结束后,以层级报省林业厅备案。
5、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单位应将执法证及时收回。
(1)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2)经审验不合格的人员;
三、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1、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由县局资源站、林政股、森保站、种苗站负责审查(以下称承办机构)。
2、资源、林政股负责对全县竹、木加工,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征占用林地审批申请的审查;森保站负责森林植物、猎采野生动植物、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经营野生动植物的登记注册申请审查;种苗站负责全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审批申请审查。
3、承办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属本机构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4、承办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从是否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视审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1)审查申请事项依法是否需取得行政许可。经审查,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即出具书面凭证,记载某人申请某项行政许可,当场返回申请材料。
(2)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经审查,对不属本机关职能职权范围的,即出具书面凭证,记载某人申请某项行政许可,说明理由,当场决定返回申请材料。
(3)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属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存在不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核发竹、木运输许可一般只作书面审查,由承办机构负责。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报主管局长批准,林业局授权委托权限内的由基层林业站派人直接进行实地核查,权限外的由县局派人直接实地核查。
6、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由承办机构负责:(1)申办林木采伐许可;(2)申办竹、木经营、加工许可;(3)申办征、占用林地许可;(4)松脂生产经营许可;(5)森林植物检疫;(6)林木种子生产许可;(7)林木种子经营许可;(8)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猎采有益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10)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11)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许可项目。
7、实地核查,承办人应填写审批表,勘验、检查笔录,并注明相关的内容。
8、承办人如果是该行政许可事项的近亲属,或者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承办人未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9、承办人一般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写出书面审查报告。签具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报本机构负责人和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查决定。
10、承办机构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审查完毕,应提前5天出具书面报告,可以请求局领导批准延长10天,经批准延长的,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11、对于申请人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承办机构应将听证申请书连同全部卷宗移送法制机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移接交工作人员应在移接单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12、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写出书面听证报告,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13、承办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应当当场审查予以办理手续。
14、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或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延长审查期限,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需要实地核查、鉴定、勘验、检查,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3)未按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损失的;(4)审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如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
15、本局纪检监察、法制机构负责对承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局党组追究承办机构负责人或承办人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制度
1、下列事项属本局重点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1)竹、木加工、经营,年检;(2)野生动植物经营,年检;(3)松脂生产经营,年检;(4)林木种子经营,年检;(5)征占用林地许可;(6)林木采伐许可。
2、对本局实际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由下列单位分别承担:(1)资源、林政股负责对全县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松脂生产经营、竹木加工经营年检发证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2)森保站负责对全县经营野生动植物年检发证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3)种苗站负责对全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年检发证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4)各基层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3、各基层站和局职能股室、森林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和上级的安排及实际情况,分别拟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按上级决定安排组织实施;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举报,根据法定职责及时组织核查;对每一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活动,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
5、实施具体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必须先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的事项,并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6、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两种方式。书面检查主要是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实地检查主要是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登记主要事项进行实地检查;对被许可人经营的产品依法检查、抽样鉴定等。
7、对于重点监管事项,监督检查机构一要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检制度,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及早发现问题,消除遗患;在监督检查时,要核查自我检查情况。二要定期实地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8、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监督机构应报本局领导批准,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报主管局长批准,依法定程序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依照上级行政许可机关或行政区域外的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而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监督机构应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主管局长审定后抄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10、监督机构在每项具体监督检查中,应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认真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被许可人双方签字后归入档案。结束后应将检查记录移交归口机构归档,并办好交接手续。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原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复印一份检查记录存入归口机构的档案,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的案件编号。事后公众有权查阅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记录。
11、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12、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1、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由县局林政股、资源站、森保站、种苗站负责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承办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核准。申请人符合全部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前置审批资料,行政许可证书获得的时间和有限期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告知向哪个机构交纳。
3、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承办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指出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缺少内容或不符合哪一项或哪几项法定条件、标准,不予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如果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受理机关;除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处,还应告知有权在多少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下列事项,一般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场所直接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承办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后申请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到承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5、除当场登记以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承办机构应当日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承办机构受理的,承办机构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7、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交审查意见。
8、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承办机构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审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审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换发证件;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证件。
9、承办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消行政许可决定:(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依法可以撤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事项的,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纠正。
11、承办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加盖县局公章或专用章,需报上级机构的,申请上级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并注明决定日期和有效期限。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6)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敲诈、受贿、索取财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
13、错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责任,由该案的承办人,批准决定的负责人承担。但是,负责人改变承办人准确意见的,由负责人承担;经集体研究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决策人和发表错误意见的人承担。
六、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简易程序。(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2)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需要追究的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5)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6)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7)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持联席会议和集体讨论决定。(8)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9)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严格规范和落实自由裁量基准。
3、听证程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得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送达。(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案归卷。
七、林业行政执法培训制度
1、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直接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2、各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将各单位的执法人员登记造册,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
3、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前,应当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一是要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性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二是要经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三是要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四是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八、林业行政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纠正制度
1、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具体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2、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执法单位为牟取本单位私利,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对本辖区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较大数额的收入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等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如有不履行职责的确,责任后果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
九、责任追究制度
1、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
(1)不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
(2)不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规定办事的;
(3)执法行为不规范的;
(4)随意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和收费的;
(5)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的;
(6)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格实行以下责任追究:
(1)实行错案追究制度。谁办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按规定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股室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尽职尽职完成本职工作,严禁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如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办事公开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法律赋予林业行政执法的职权,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对象和权限;
3、公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法依据和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4、公布行政执法收费依据及标准,亮证收费;
5、工作认真负责,不越职越权和滥用职权,果敢办事,提高工作效律;
6、谢绝参加所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宴请、玩、乐活动,清廉从政,严于律已;
7、热情接待和正确对待来信来访及举报,并详细作好记录和解释工作;
8、遵守上述条款并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