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衡阳县林业局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

HYDR201501033

    

    

    

蒸政办发〔201572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流转

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加快“绿色衡阳县和“美丽蒸阳建设,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拓展林业发展空间,建立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的长效机制,切实规范我县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根据《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衡政发〔201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县集体林权流转处于不规范状态,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有的甚至引发林权纠纷、毁林和群体性事件,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有利于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有利于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稳定,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后,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是落实处置权,实现兴林富民的客观需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让农民获取资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森林资源。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生产要素向林区流动,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森林资源流转坚持的基本原则

()有偿、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效;

()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三、切实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交易秩序

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森林资源流转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四个不予流转”:即未初始确权的不予流转、权属有争议的不予流转、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不予流转、公益林未经批准的不予流转。

四、严格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基本程序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程序。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林权权利人提出流转申请(统一式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受理—林权权利人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省或者省委托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开交易—公示—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全省统一格式)—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森林资源流转程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林权权利人提出流转申请(统一式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受理—林权权利人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流转的审核、批准—公开交易—公示—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全省统一格式)—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个人森林资源流转程序。林权权利人提出流转申请(统一式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受理—签订流转合同(全省统一格式)—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采取招投标拍卖的,具体办法依照招投标拍卖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强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

国有和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前,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评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经具有乙级()以上的评估机构评估;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具有丙级()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自基准日起超过一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六、完善森林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县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全县的森林资源流转业务,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和信息服务。各乡镇林业站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公开交易。农户自留山、承包经营的山林等个人所有的山林流转,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县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公开交易以及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但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七、全面清理整顿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200771日以前即《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颁布实施前,所进行的森林资源流转,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合同有效的,可以执行原合同,并在完善相关资料后,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登记汇总,报县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二)200771日至201428日之间即《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颁布实施至《衡阳县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蒸林通〔20145号)下发之日止,所进行的森林资源流转,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违反《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交易行为,要进行全面清理,该撤消的要予以撤消,该完善的要进一步完善。各乡镇林业站要督促流转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决定。所签订的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不完善的,应重新进行规范;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流转协议(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撤消协议(合同),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查、批准和公开交易。未重新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并通过审查、批准的,未重新进行规范的,未重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一律视为无效流转。

(三)201428日即《衡阳县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下发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流转的森林资源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通过审查、批准的,依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的规定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在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未依法、依规、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一律视为无效流转。

八、加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后续监管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档案管理。对已经办理林权流转的森林资源,做好流转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并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管理。林权流转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权流转合同使用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达成林权流转意向的双方,应当向县级林业产权管理部门或乡镇林业站申请签订统一格式文本的林权流转合同。在审查林权流权合同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约定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帮助修改纠正。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后的监督。加强对林权流转后是否改变林地用途,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或者两年内不进行造林管护造成林地荒芜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后采伐的管理。森林资源流转后,需要进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实施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使森林资源流转真正达到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目的。

九、强化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措施

根据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未进入县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流转登记的,其流转行为一律无效。县林业局对未到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流转登记手续的,将一律不予安排林业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决杜绝林业产权私下交易行为。

十、严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纪律

县监察机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实行监督。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怂恿他人或单位在林权流转中弄虚作假、操纵市场、串通他人进行恶意竞争。对违反林业产权交易规则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26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2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