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林通〔2015〕33号
衡阳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衡阳县国有林场绩效考核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国有林场:
按照国有林场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全县国有林场效能建设,规范国有林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经局党组研究,报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决定在全县国有林场推行绩效考核管理,制定《衡阳县国有林场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逐岗位逐人制订工作目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制定具体考核方案,严格考核管理。
2015年7月27日
衡阳县国有林场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县国有林场效能建设,规范国有林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实现劳动贡献与薪酬回报相挂钩,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国有林场改革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上级有关国有林场改革精神和《衡阳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为指引,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生态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为手段,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自主灵活、符合国有林场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扎实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实现“国有森林资源增加、林场职工增收、发展后劲增强,确保林场和谐稳定”的“三增一稳”改革目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四个国有林场全体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三、工资发放标准和方式
国有林场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每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其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直接与本人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勾。根据林场考核方案执行,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进行发放。
四、考核时限
林场绩效工资原则上实行月考核兑现制,每月月底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办法
1、各林场成立绩效考核管理小组,对各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管理,并根据各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2、各单位逐岗位逐人制订工作目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逐月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建立台账,以考核评分结果和考核方案核算绩效工资。
3、县林业局加强对各国有林场绩效考核的监管和帮助,由局人事股负责日常工作,局行管办配合。各单位考核结果报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六、考核内容
1、管理岗位工作任务:
(1)按照县林业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林场健康有效运转。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信访稳定、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
(2)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全面禁止商业性采伐,实现森林资源面积、蓄积双增长目标(具体见表)。
(3)严格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火灾监管防控有力,确保辖区内森林火灾“零发生”。
2、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县林业局和林场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局营林股、林调队、种苗站等生产股室开展各项技术工作;做好辖区内林业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全面完成各项营林生产和林木育苗任务;组织实施好重点工程项目;全面推广良种壮苗,应用林地测土配方信息系统;严格林木限额采伐,全面禁止商业性采伐,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加强林地保护利用。
3、林业技能岗位(含工区工作人员)工作任务:
全面完成各项劳动定额任务,完成年度所分配的造林、抚育任务;
完成年度所分配的复修、新修林界线、防火线、林道任务;
做好防火工作,搞好护林防火巡查、宣传、值班、报平安、查处及火灾扑救等工作,确保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为零;
负责本工区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生产经营管理;
管护好辖区内基础设施;协调理顺周边关系、维护辖区的稳定工作,保证林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认真抓好工区的环境卫生,负责管护点房屋四周水沟畅通、屋内屋外整洁,屋前屋后清洁;
七、考核计分
1、设满分为100分,总分达85分以上为优秀,60—8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考核为合格的,绩效工资按得分比例发放(如得分为80分,绩效工资按80%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绩效工资。
3、林业技能岗位和工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定额劳动报酬挂钩。按照完成劳动定额情况核算绩效工资,“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当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为本人当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
(1)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或行政处分的;
(2)在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开展工作,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本单位工作进展的;
(3)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不合格和不定等次的;
(4)除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外,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无故旷工累计15个工作日以上。
八、附则
本意见由衡阳县林业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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