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林通〔2015〕24号
衡阳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衡阳县林业法制工作要点》的
通 知
局机关各股室,乡镇林业站、场圃公司:
《衡阳县林业法制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林业局
2015年3月30日
2015年衡阳县林业法制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衡阳法治林业建设、科学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根据衡阳市林业局印发的《2015年衡阳市林业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促进全县林业综合管理工作有成效。
二、工作要点
(一)规范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县林业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安排专人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市局安排部署的要求,统一使用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并认真梳理好行政审批资料,做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核查、决定的材料统一归档,杜绝越权审批和非法审批行为。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
根据衡阳市林业局印发的《2015年衡阳市林业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3.12”植树节、“爱鸟周”“12.4”法制宣传日和森林防火期等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渠道,到全县26个乡镇进村入户进行法制宣传,让老百姓真正了解林业政策法规,使老百姓和林业工作人员共同维护好林业生态安全。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采取专家授课、执法座谈会、案件分析会、案卷评查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综合素质。并拟定在全局于4月份开展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活动,真正做到执法培训活动有成效。
(三)加强执法监督
由县林业局党组牵头,组织法制股对森林公安局、执法大队、木材检查站在执法活动中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还要加强各行政许可单位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徇私舞弊、有失公正的,要坚决查处、依法处理。
(四)强化案件审核管理
1、按照市局对县局案件办理数量的量化管理,要求各执法单位切实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一年度各执法单位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不得低于10宗。
2、各执法单位在受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必须先由主管的副局长和主管法制的副局长同时签署意见方能立案。
3、各执法单位办理的案件先由办案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股进行审核,经主管法制的副局长或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对案件进行处理。凡是执法单位事先处理好的案件,法制股再不审批。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办结,特殊或重大案件经主要领导批示可以延长时间对案件的办理。案件文书必须一案一卷、一张发票,并及时送法制股归档。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凡是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或代拟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从严把握,严格坚持“部门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公布”的制定程序。并经政府法制机构“三统一”(统一受理、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备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成册统一归档。
(六)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及“两法”衔接制度
各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要亮证执法,公开透明,凡涉及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个人:1000元以上、单位:2万元以上),媒体曝光的以及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都要经过县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证据确实无法收集,法律“边缘”案件,或有违法行为但法律无明确处罚条款的案件,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两法”衔接不得用口头衔接,必须采用规定的文书衔接,养成“两法”衔接习惯,规范“两法”衔接行为。
(七)认真调处好山林权属纠纷
按照《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的通知》(蒸政办函[2012]45号)规定对乡镇调处的山林权属纠纷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来信、来访要求我局对其山林权属进行调处的,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处。对各乡镇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依然纳入2015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八)积极“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根据省、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我县积极争取创造条件,完善各项制度,健全工作档案,争取创建一个“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通过省、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审。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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